梁安琪 資深評論員
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動議二讀政府財政預算案,數名惡客竟然在議事堂中肆意擲物及高聲叫囂。此事發生後,市民都極之憤慨,有傳媒形容今日的立法會已慘變「無法」,目睹立法機關的尊嚴被踐踏到這個地步,又豈能繼續袖手旁觀?
在文明社會,我們不能,亦不會容忍暴力。諷刺的是,特區立法會作為本地負責制定法律的地方,竟然成為語言甚至肢體暴力的溫床,過去數年來在電視直播和轉播的鏡頭之下,一幕又一幕展示暴力的畫面層出不窮。嚴重程度變本加厲。有份搗亂的惡客向傳媒宣稱,謂「這個政府不尊重市民所以不值得被尊重」云云,類似的狡辯是完全不合理的。舉例,較早前儘管《施政報告》對增加生果金建議仍有保留,但因社會訴求大,於是迅速順應民意,今年開始生果金一律提升至一千元,難道這還叫做「不尊重市民」?世上沒有事情可盡如人意,無論如何,用暴力掃場就可解決問題嗎?
事實證明,一般輿論批評絕不能令惡客收斂,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要通過懲罰而對違規犯事者作阻嚇。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行為不檢的議員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便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對是次掃場暴行,有三十名立法會議員發表聯署譴責,未達法定門檻的三分之二人數,是因為民主黨和公民黨拒絕聯署。
反對派雙重標準 令人失望
上述兩個反對派政黨,擁有多位具大律師或律師身份的議員及成員,以前賣點一向是「法治人權」,口口聲聲說捍衛法治精神更甚生命。殊不知反對派口中的法治精神似有雙重標準之嫌,喜歡的時候便「捍衛」,不喜歡或別有用心則閃縮逃避。反對派從事法律職業的立會議員對掃場暴力拒絕聯署譴責,盡顯對法治精神雙重標準的虛偽。
近年有不少事例皆顯示出反對派經常當立法會是個別事件的法庭,動不動便作傳召盤問,亦喜大聲夾惡要求高官下台,但自己搞事犯錯卻總有諸多藉口掩飾,甚至與民意背道而行地護短,這樣除了令立法會尊嚴受損,公信力更大打折扣。搞成這個局面,只是有人不肯盡忠職守地執行法律,對有法不依者作出懲罰,變成空有法律之名而無法律之實。立法會不可再對刻意破壞公眾秩序者過分縱容。既然根據《基本法》作有效譴責的三分之二法定議會人數暫難達到,則會議規程亦應作適當修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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