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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拉薩街頭行乞的貧苦兒童。
舊西藏《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上中下)九級(每等人又細分為上中下三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通常規定,上等人是為數極少的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員、下級軍官以及三大領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佔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
農奴世代為奴無法翻身
因為人分等級,舊西藏《法典》亦規定人的生命也有高低之分。比如,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僅為草繩一根。
據歷史資料記載,十四世達賴喇嘛有一天發現他身邊做事的下人竟是堆龍德慶縣一個鐵匠的後裔,立即下令將這個下人趕走,並命令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級人,不能在政府裡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級家庭通婚。
這種制度下,佔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只能世代為奴、在飽受農奴主經濟上的盤剝外,基本的人生自由亦被農奴主剝奪,農奴主不僅掌握著農奴的生、死、婚、嫁大權,而且還可以將農奴視作私有財產,任意處置。
可被隨意買賣轉讓贈送
比如,農奴的婚姻必須取得領主的同意,不同領主的農奴婚嫁要繳納「贖身費」。農奴生小孩要到領主那裡繳納出生稅,登記入冊,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注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如果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被收回牲畜、農具、差地,淪落為奴隸,農奴主往往將農奴們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支配,可隨意用於賭博、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
資料顯示,舊西藏有位叫車門.羅布旺傑大貴族曾把100名農奴賣給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僧官洛桑楚成,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襾藏銀(15襾藏銀約合一塊銀元)。此外,他還把400名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銀(1品約合50襾藏銀)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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