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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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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再回香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4-30]     我要評論

翁靜晶

 惡魔輪迴的故事,向來是恐怖片的題材;會害人的外傭被送離香港,再而捲土重來,同樣叫人毛骨悚然。郭羨妮對記者說,她那發狂咬人的家傭已被送返印尼,不可再來香港打工。然而,這只是個非常樂觀的想法而已!

 對付犯罪之外傭,如罪名成立的話,港府可根據《入境條例》向她發出「遞解離境令」,隨後亦禁制其再次來港,但禁制期有長有短,雖可達終身之久,但普遍不出數年。因此,曾在港犯事的外傭,一般只要回國假以時日,實仍可再來港打工。

 甚至乎,禁制期未完結,有人亦可憑著改名換姓之法,利用新身份,成功申請來港工作。○八年有宗上訴案便是如此,某家庭聘請一位印傭,上班四天先洗劫僱主,繼挾款而逃,被捕後才揭發她原是積犯,早於九六年至九九年已多次在香港使用假文件及違反逗留條件,曾於二○○○年遭港府頒下遞解令,豈料未幾竟突破封鎖而來!三年前,已有立法會議員就類似「去而復返」案件向保安局投訴,足見事非偶然……

 政府表示,現時並無規定外傭申請來港工作時,須附上其「無刑事紀錄證明」,且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限,僱主亦無權向當局索閱傭人有否案底!唯一保障,是外傭若曾在港犯案,日後申請工作簽證時,入境處會作為考慮。另外,任何將留港超過一百八十天的外傭,必須於抵港三十天內,向入境處提供指模領取身份證。從上述案例可見,這不足以阻止數日內就犯案的漏網之魚!

 更何況,郭羨妮因寬大而沒追究咬傷她的外傭,因此那傭人在港未經檢控,遂無正式的刑事紀錄,只能算作發生過「不愉快事件」。網絡上雖有些民間輯錄的「外傭黑名單」,但入境處一直拒絕公開有關的官方資料。試想,連被頒下遞解令的外傭也可重臨,一個未有案底的咬人女傭,豈不是更防不勝防?

 有朝一日,或許「她」就在你家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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