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倫敦峰會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提高發展中國家代表性和發言權,推動改革取得實質進展。
二,完善國際金融機構現行決策程序和機制。
三,推進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改革應該觸及最根本的監管原則和目標,未來金融監管體系要便於問責。
四,加強金融監管合作,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盡快制訂普遍接受的金融監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