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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耀
內地的公司法有監事制度,有限公司得依照公司法委任監事或按公司的規模成立監事會。大家也許有興趣,這監事一職的職權範圍,及誰人合資格出任公司監事。監事一職可以由公司僱員或股東代表出席,職權則類似香港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但權力則較大,例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等等。對私人有限公司而言,沒可能把老鼠捉到米缸之內,找個人進入決策階層與自己對�虓F,因此可以預言這個監事的職位的設立,是理論多於實際,起不了甚麼監察作用,反而一個弄不好,容易成為�禷臏蝒犒龠H:為甚麼身為監事,竟然對公司的違規操作視而不見?實情是一個人的力量有限,如何去監察董事會?
話是如此,這個制度也有香港可以借鑑的空間。近年非牟利機構數目大幅上升,坊間開始討論非牟利機構的財務監管問題。非牟利機構獲得稅務寬免,等同得到納稅人的津助,財務狀況不用公開實在說不過去,也無不能公開的理由。目前除了部分已具規模的慈善團體外,很多非牟利機構的賬基本都不公開。如果規定機構營運規模達到某一個收支水平,除了要公開審核賬目外,亦可引入聘用或邀請機構員工或社會人士成為監事的制度,甚或按獲得政府津助額度的比例,政府可以委任社會人士成為監事,對提高機構管治和透明度都會有好處。當然,為避免為機構運作帶來不必要的掣肘,把營運規模水平訂得較高,監事的權力亦作出一定程度的制約,也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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