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因為斷指明志事件引來另一次的網民反響。二十六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定性浦東新區發生的孫中界案為「釣魚」式執法,因為執法取證不正當,區政府依法撤銷原處罰決定,終結孫中界案並公開道歉。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往往不一致;客觀事實涉及當事人有數,且又因為觀點不同有機會各持己見,往往不容易查清。法律事實則因為程序複雜,要弄清所謂「事實」也殊不容易。
「孫中界事件」對香港不無啟發,早前有的士業內人士表示要有效打擊八折黨,除了針對業內的害群之馬,有必要對乘客進行「放蛇」執法。香港人熟悉的「放蛇」,正是「孫中界事件」中所採用的「釣魚」。最核心的問題是不應該利用不法的活動取證。「放蛇」或「釣魚」有它的規矩,執法人員不可以在沒有特定目的物的情況下,自行製造陷阱,讓不明所以的人無辜跌落犯法的圈套。換句話說,利用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資料,不可以用來作為指證被告人的證據。依同一道理,即使成功立法的士收費不可議價,要「放蛇」捉拿乘客也有難度。首先「放蛇」的司機如果在沒有特定犯罪對象的情況下主動向乘客提供折扣,已經是設下圈套引君入局,是法所不容。反之如果是乘客主動提出,若果沒有司機的配合,所謂犯罪行為也不能完成。若「放蛇」司機配合,本身也是利用犯法的行為,去舉證另一件違法行為,亦屬於不正當取證手段。除非法律明令引誘他人作議價屬不法行為,否則一方提出議價並不違法。議價並非甚麼十惡不赦的犯法行為,要法律明令議價犯法,相信要通過也不容易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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