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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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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發收費短訊 投訴無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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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吳惠蘭表示,絕不能容忍及接受電訊公司以不良手法,濫發收費短訊。 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針對濫發短訊問題,政府迅速提出4招規管電訊商,但發出有關資訊的公司卻不受電訊管理局管轄。部分資訊公司充當代理,為客戶透過互聯網或手機短訊宣傳服務,但有關公司基地不在香港,在港商業登記的地址也借用別家公司的地址,追究有難度。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在規管電訊商的同時應監管資訊服務公司,要求設立投訴機制及消費上限保障,以免市民投訴無門。

 市民每天收到的電話宣傳短訊,由資訊服務公司透過電訊商發出,其中一間資訊公司在互聯網宣傳可以提供不同類型的短訊服務,向市民定期傳送戀愛技巧、瘦身絕招、遊戲情報、恐怖鬼古、星座運程等,每周收費14至30元。該公司的客戶服務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顧客在登記後才收取服務費用,亦可按需要隨即終止。

 不過,該公司在本港沒有店舖,在網頁上只提供電話及電郵等聯絡方法,但未有詳細介紹公司的資料,只交代申請或取消辦法,其商業註冊地址更借用位於油麻地的別家公司地址,有職員表示,該公司根據地是台灣,相關設備設於台灣。

譚偉豪倡規管電訊商資訊商合約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譚偉豪表示,隨著全球資訊漸趨普及,不少新興的資訊公司乘勢而起,但目前《電訊條例》難以規管這些資訊公司,使近年的投訴不斷增加。他稱,電訊管理局可規管電訊商與資訊公司的合約,訂明投訴機制及消費上限保障,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好讓消費者投訴有門,解決雙方的爭拗。

 譚偉豪建議,電訊管理局可要求電訊商在合約中訂明調解機制,當有客戶對有關短訊服務提出投訴時,便應由第三方介入調查事件。他又稱,近年不時有市民指短訊費高昂,若能在合約中訂明消費金額上限,便能避免市民每月繳付超支的短訊費,更可避免因市民遺失電話卡,而蒙受巨額短訊費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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