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均
香港人一直重視和平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更加重視議會的言論自由。
基本法規定,保護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行使職務的自由,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基本法的精神就是要確保立法會的運作正常,議員是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暢所欲言,發表他們代表市民聲音的言論,並且按照基本法規定的責任和權力表決政府撥款。這種神聖權利,絕對不能受到外界的干預,既不能受政府的干預,也不應該受到暴民的干預。
所有西方議會民主的國家,都重視議會的正常運作,不允許任何人通過示威遊行等手段,向議會的議員施加壓力,影響投票的結果,限制議員的發言。美國的國會山和英國倫敦的西敏寺,都是遊行示威的禁區,以免示威者干擾了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議會的正常運作。
但是1月16日立法會外面出現了非常出軌的行為,反對派議員與外面的一小撮暴力群眾裡應外合,用手機通訊與會議大堂串連,大聲喧嘩,並且包圍了立法會,衝擊了警察的防線。更嚴重的是,極少數暴力分子在表決之後,阻止官員和議員離開立法會大樓,使他們受到六小時禁錮,遭到了飢餓的折磨。有議員受到水樽的襲擊。這種惡劣的局面,大大地損害了香港市民和平遊行和表達意見的形象,也嚴重地損害了立法會的尊嚴和自由。因此,筆者強烈要求警方,對於和平示威的群眾和使用暴力者要區別對待,要對衝擊警察的防線、導致警察受傷的暴力分子進行起訴。
鑒於這次衝擊立法會造成的惡劣後果,警方在批准遊行集會的時候,應該有底線,凡進入立法會五十公尺範圍內進行請願,應該有人數限制;逗留之時間有限制;示威的人群應安置在遮打花園,不允許阻塞立法會交通通道、影響政府官員和議員自由出入立法會大樓。香港絕對不允許暴民政治,糾集群眾限制干擾官員和議員出入立法會大樓執行職務,明顯地違反了基本法的精神。警務處長完全有權按照基本法和公安法處理衝擊立法會大樓正常運作的遊行示威。這是最基本的責任。警務處長應該檢討1月16日的嚴重事件,向立法會全體大會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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