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瀾
公社兩黨發動了所謂「公投」運動,其中公民黨擁有一些所謂大律師或律師的人才,清楚知道什麼叫做公民投票制度,清楚知道什麼叫做憲法,什麼叫做憲法的授權,什麼叫做憲法規定下的創制權。當國務院港澳辦發表聲明,指出了所謂公投運動違反基本法,香港沒有公投的創制權(憲制直接立法權的一種),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立即站出來宣稱香港公投合憲、合法、合理,她公然叫囂「凡基本法沒有禁止的,香港就可以做」。這種說法,並非一時之失,而是暴露了這兩個政黨企圖挑戰基本法,挑戰一國的原則,企圖把香港台灣化,傚法台灣的民進黨,在香港製造政治不穩定,撕裂香港的社會和族群,把香港帶往政治實體之路,這是一種玩火行徑,將會給香港的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干擾和損失。
借用陳水扁的政治伎倆
這樣激進的一個政黨鼓吹公投,會給香港人帶來什麼代價?正是香港人深思熟慮的嚴肅問題。
余若薇的「公投合憲論」,最要害的是「基本法沒有禁止的,香港就可以做」。她鼓吹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的制度,所以香港就可以鼓吹公投。余若薇這種說法,蠱惑人心,這對於基本法最核心的內容進行了顛覆,相當危險。
余若薇的所謂「合憲」,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還是陳水扁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台獨」憲法?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一定要辯論清楚。在陳水扁當政的時候,香港的反對派每次台灣選舉都組織自己的黨員前往台灣、學習台灣的政治模式,並且提出了蠱惑人心的「民主學台灣」的口號。現在公社黨提出的公投口號,其實就是徹徹底底的陳水扁時期的政治伎倆和招數。陳水扁把台灣局勢拖到了危險邊緣,其結局是台灣經濟大滑坡,所有香港同胞都對此看得一清二楚。
根據基本法的序言,香港的憲法權力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以及香港所享受的高度自治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發鈔權、民用航空談判權,都是按照憲法由中央授予香港的。基本法序言清楚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的憲法和政治制度的授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所以,余若薇說「公投符合憲法」,完全是胡說八道,毫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基本法都沒有公投的制度,沒有公投的創制權力。創制權是憲法規定的直接立法權力,香港並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所以完全沒有這種權力,中國的憲法三十一條也沒有授予特別行政區這種權力。
港澳辦聲明向所謂公投敲響警鐘
港澳辦發言人的聲明,就是指出了公社兩黨的所謂公投運動,是觸犯基本法的,向他們敲響了警鐘。
基本法沒有寫的權力,香港想擁有怎麼辦?
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這就是說,如果想取得其他授權,就要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授予。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香港2012年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辦法的決定,就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條,授予香港的權力。沒有授權,香港就沒有這些權力。余若薇說,基本法沒有禁止就可以有這些權力,進行公投就有這些權力,這完全是挑戰基本法,挑戰一國的權力。
陳水扁為什麼可以利用公投把台灣搞到天下大亂,把台灣引向「台獨」之路。就是因為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設有公投的機制。余若薇的「合憲」,是不是就是指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如果答案是指台灣的憲法,余若薇就有搞分裂之嫌。公社黨在港澳辦發表聲明之後,應該理智考慮有關提醒,懸崖勒馬。
「公投合憲論」包藏禍心
對香港政治制度走向民主,主導的是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這兩個附件修訂的權力,根據基本法二十條由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出。余若薇的公投的第一個目標,就是要挑戰和否定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挑戰一國企圖得逞之後,再將香港「台灣化」。
余若薇的「公投合憲論」,完全沒有憲法和法律的依據。香港特區政府不會承認,中央人民政府不會承認,香港大多數市民更不會承認。但是,他們的「公投運動」包藏禍心,卻對於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傷害。這是香港大多數市民所不願意見到的,大多數民意調查都反對五區總辭和所謂公投運動,原因就在這裡。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中國政府對於維護領土完整、主權統一、反對分裂的立場是堅定的。中國絕不會同意香港發展成一個「公投合憲論」的政治實體,讓余若薇之流通過公投創制權,凌駕於基本法之上,凌駕於人民代表大會,改變香港的政治制度。若果公投行得通,他們可以倣傚陳水扁,推動獨立,這會給香港帶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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