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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策反制「五區公投全民起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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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大中華攝影學會會長

 公社兩黨推行「五區公投運動」,引起中央嚴重關注。中央明確警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對於中央的當頭棒喝,「公社兩黨」並沒有改弦易轍,而是怙惡不悛、將對抗升級。公社兩黨1月21日在報章刊登全版廣告,以「五區公投,全民起義」作口號,如此走極端,完全違反香港社會理性、溫和、務實的核心價值。

 面對社會廣泛勸諭和批評,公社兩黨不僅拒絕懸崖勒馬,而且擺出一副越被勸諭越得意,越被抨擊越猖狂的姿態。因此,對公社兩黨將對抗升級,不能僅僅停留在苦口婆心的勸諭和慷慨激昂的批評,必須對其倒行逆施提出實際有效的反制方法。

 鑒於此,公社兩黨1月21日在報章刊登「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廣告後,筆者翌日立即在多份報章刊登全版廣告,提出面對「公社兩黨」將對抗升級,必須盡快研究並作出因應措施,對此筆者提出下、中、上三策反制方法。

下策是建制派拒絕參與「公投補選」

 第一是下策。建制派拒絕參與公民黨與社民連的「五區公投運動」博弈。由於建制派可能在補選中贏得一至二席,因此「公投補選」對一些認為自己有一定贏面的建制派成員,有相當大的誘惑力,認為是難得的上位機會,可以搶奪公民黨與社民連原先的議席,並聲稱借此可以令反對派失去否決權。但是,建制派在補選中可能贏得一至二席,只是「蠅頭小利」,而「五區公投運動」觸及香港之政治地位,是事關國家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建制派不能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如果建制派參與「五區公投運動」,等於與公社兩黨共同做違憲違法的事。此外,雖然建制派拒絕參與「五區公投運動」博弈,但公社兩黨自編、自導、自演「公投」鬧劇,仍然是影響惡劣。

中策是立法會否決政府補選撥款

 因此,第二是中策。如果特區政府提出「公投補選」撥款要求,由於「公投」完全違反了「一國兩制」的原則,是意圖將香港獨立於國家之外的行為,立法會內的建制派議員必須予以杯葛。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3款,建制派議員應在立法會聯手予以否決,堅決不以公帑資助違憲違法行為。近日有越來越多人指出,由於公社兩黨推動的所謂「公投」違反基本法及全國人大的決定,因此立法會應該反對由此引致的立法會補選撥款申請,並且提出修改立法會條例的法案,避免議員濫用目前的補選機制,將本地法律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既然「公投」違反基本法,立法會應做的:一是提交私人條例草案修改立法會條例,令反對派議員不能再利用條例漏洞,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二是反對補選撥款申請及不支持參與補選。

上策是政府不提出補選撥款要求

 最後,第三是上策。特區政府必須明確表示不計劃進行補選,不提補選撥款法案,不向立法會提出補選撥款要求,以粉碎公社兩黨「五區公投運動」的計劃。這是上上之策。由於基本法中,並沒有議員出缺和補選的條文,「公社兩黨」5名議員違憲違法辭職搞「公投」,本屆立法會無需進行補選,因為一旦進行補選,「公社兩黨」又會捲土重來,仍然打正旗號搞「公投」。立法會有5名議員空缺無傷大雅,並不影響法定開會人數,也不影響法案的表決,有關空缺大可留待下一屆立法會選舉時補上。

三策中已有兩策受到廣泛支持

 筆者提出下、中、上三策反制「公投運動」後,自由黨1月23日召開緊急常委會,決定不派人參與補選。繼自由黨後,原本一度持觀望態度的民建聯、工聯會等,亦宣布不參與五區「總辭」後的補選。至今,建制派已全面杯葛「總辭五丑」自編自導自演的「公投」鬧劇。

 筆者提出建制派議員應在立法會否決補選撥款後,律師會會長王桂壎於1月23日認為,「基本法很清楚,只要有過半數人就可合法舉行會議,55人絕對是過半數」,5個議席可一直懸空,到兩年後的換屆選舉才填補,所以建制派否決撥款並不違憲,僅屬政治問題,要透過政治解決;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1月24日出席「城市論壇」時亦認為:「立法會不應通過撥款。」對於建制派會否支持補選撥款,民建聯主席譚耀宗透露,該黨認為補選撥款是「唔應該使」。其實,民建聯和其他建制派議員反對補選撥款,乃是遲早的事。

上策仍有爭議

 對於筆者提出的上策,即特區政府不向立法會提出補選撥款要求,目前仍有爭議。特區政府仍然表示,如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安排補選,希望立法會可通過有關的撥款以安排補選。公社兩黨亦揚言,若政府不在5人請辭後安排補選,在立法會不足全體議員期間通過的所有法案,他們均會提出司法覆核。這衍生兩個問題:一是政府不向立法會提出補選撥款要求是否違憲?二是基本法中的「全體議員」如何界定?

 對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中央既然已指出「公投」違憲違法,特區政府何來「憲制責任」安排補選?大道理管小道理,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高於香港的地方法例。因此,如果出現空缺的原因是違憲違法的話,特區政府應該採取尊重憲法和基本法的態度,而非把本地法例凌駕於憲法和基本法之上。

 對第二個問題,要指出的是,按基本法附件二第2段規定,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的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當中所用的字眼是「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故只要立法會會議達法定人數,即30位,那麼即使有多個議席出缺,議會通過的法例應仍是有效的。「全體議員」是指議員而並非議席,所以在公社兩黨5名議員請辭之外的其他情況中,立法會舉行會議或通過法案,也經常有議員因種種原因缺席,因此「全體議員」的定義以現有的55名議員來計算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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