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為了把強拍門檻降低,政府官員與部分議員曾經都引述一些鄰近地區或國家的情況,指出該等地區的門檻都比香港要低,言下之意即使把門檻降低,比對某些地區,香港依然能為小業主提供保障。其中一個引用的國家是新加坡,彼邦十年以下樓齡的門檻是九成,超過十年的則是八成。
不過政府官員或議員只講出了部分事實,如果大家上網查詢,就會發現新加坡根本沒有強拍制度,它們實行的是集體出售業權制度,符合上述提及條件的分契物業業主,可以簽訂於指定時間內生效的協議書,委出集體出售業權的代表委員會,向所屬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話就會獲准進行。屆時可以委託地產代理或自行刊登廣告邀請有興趣的發展商投標把物業重建或購入整幢物業重建。
值得留意的是新加坡私人物業市場與香港迥異,並不活躍。只要上網查找就會發覺,目前新加坡的物業市場存在不少集體出售業權的邀請,而發展商如果有興趣購入整幢物業重建亦不無選擇。何況申請把物業重建,政府是否審批有一定的程序和條件,當中包括考慮集體出售物業會否構成對反對出售物業的小業主不公,重點是會否為不願出售物業的業主帶來財務上的損失或加重其經濟負擔;而個別業主與日後購入整幢大廈業權或承接重建的發展商之間的關係等都會在考慮是否批准之列。
換言之整個集體出售業權制度是在平衡發展商與個別小業主的利益出發。我們則只看重人家的出售業權門檻,反而不去參考整體制度之優劣,只見樹木不見林,實在可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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