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外國人不了解中國的司法制度,往往很容易以西方司法及判刑制度作比較,而作出判刑過重的評語。今日試以近日力拓胡士泰案再分析,為容易明白起見主要集中於胡身上。
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和罰金人民幣一百萬。據刑法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法院對胡士泰作上述判罰,並非無法律依據。
要批評的話只能說為甚麼中國法律對索賄及侵害商業秘密的罰則原來是這樣嚴厲。往深處想這也許是無可厚非,國家經濟改革方三十年多一點,很多人由一窮二白而接觸到花綠綠的鈔票,一時抵不住誘惑;國民教育一時未能有效全面倡導廉潔社會,只好以較嚴苛的手段達到管治目的。刑罰是否嚴得不成比例可以討論,如說沒有法律依據恐怕說不過去。
話是如此,本案也有值得批評之處。行賄受賄從來都是雙生兒,胡士泰等人索賄成功,當必有人行賄,但卻不見披露有任何行賄者被捕或被控。針對這點刑法一百六十四條有規定。只不過數額巨大的行賄量刑以三年作起點最高為十年,比起索賄數額巨大定於五年以上(雖不設上限,可理解為二十年或以下),則明顯中國刑法視索賄的罪惡性比行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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