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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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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忽視功能組別的積極價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19]     我要評論

卓 偉

 反對派將功能組別制度說得一無是處,甚至肆意妖魔化,將各種社會矛盾都簡單化地歸咎於功能組別。這種偏頗的觀點對功能組別議員不公平,更不利社會客觀分析功能組別的制度。回歸以來的事實說明,功能組別在維持行政立法的正常運作和保持良好的兩地關係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試想,如果沒有功能組別議員顧全大局,不僅多份財政預算案難逃被否決的命運,而且多個挑戰中央權力的議案亦可能獲得通過,這等如既癱瘓政府運作,又將立法會推向與中央對抗的境地,引致憲制危機。功能組別每次發揮了「安全筏」的作用,為本港的繁榮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固然,功能組別有可改善的地方,但不應將「污水與嬰兒一併潑走」,一筆抹殺其積極價值。

 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建議方案出爐,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電視講話,強調方案符合主流民意,既擴闊了參政空間,又提高了民主成分,為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及2020年普選立法會創造有利條件,相信會得到多數市民支持。然而,反對派仍然糾纏於功能組別的存廢問題上,堅持要政府承諾在2020年全部取消功能組別。反對派提出的條件,不僅無視基本法及人大對本港政制發展的「五步曲」規定;而且是將功能組別與普選對立起來,將功能組別的積極價值一筆抹殺,這對於推動政制向前以及維持本港政局穩定都沒有好處。

 功能組別的存廢在社會上眾說紛紜,反對派固然認為功能組別不符合平等及普及原則,部分甚至肆意妖魔化,將各種社會矛盾都簡單化地歸咎於功能組別。這種偏頗的觀點不僅對功能組別議員不公平,更不利社會客觀分析功能組別的作用。柏拉圖名言:「靈魂有多少形狀,國家就有多少形狀。」功能組別作為本港運作了20多年的制度,有其特有的歷史背景。早在港英政府時期功能組別已是政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讓各專業界別、不同階層有代表進入立法局,這套制度在回歸後保留了下來。《基本法》的政制設計,相當重視不同組別、不同階層的均衡參與,避免議員為爭取大多數基層市民支持,令到民粹主義及社會政治化泛濫。

支持行政主導 有利兩地關係

 從現實的效果而言,功能組別制度有利於維持行政體制的正常運作,也有利於保持良好的兩地關係。就以財政預算案為例,在近十年的預算案表決中,有3次的贊成票只是剛超過半數。如01/02年度的36票;03/04年度的33票;09/10年度的34票,當中投贊成票的大多是功能組別議員。如果沒有功能組別議員支持,多份財政預算案都有可能被否決。《基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特首有權解散立法會,屆時將出現兩個後果,一是撥款被否決,政府運作將會陷入停頓;二是行政長官要解散立法會,如果重選後的立法會仍然否決預算案,特首便要宣布辭職。不論結果如何,都會令行政立法關係嚴重對立,對本港政局造成極大衝擊。這些後果又是否本港可以承受得了?

 同時,近年本港多項重要法案以及基建工程撥款的審議,也有類似情況。如早前的高鐵撥款等,儘管主流民意支持,但反對派卻以種種理由堅持否決撥款,部分直選議員因為怯於少數激進人士的施壓,亦開始出現動搖,高鐵撥款隨時功敗垂成。如果沒有功能組別的保駕護航,這項攸關兩地融合、關係本港未來發展動力、而且得到大部分市民支持的重要基建,隨時失之交臂。部分人士經常將功能組別妖魔性,說功能組別與民意相違,但從過去多項重要表決中看到,功能組別議員卻能從大局出發,客觀理性地投票,反觀部分直選議員,往往因為政治立場而為反對而反對,這時功能組別更顯出其重要性。

 再看兩地關係,反對派議員不時提出各種挑戰中央的議案。例如在過去三次人大釋法中,反對派都是大力批評,將人大釋法扭曲為干預本港內政,部分議員甚至提出「譴責人大釋法」的動議。事實上,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擁有並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這些權力,是確保基本法憲政下香港法治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而且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性文件,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和挑戰。包括立法會在內的香港特區,有責任執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部分立法會議員屢次在立法會提出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動議,議案儘管沒有法律效力,但已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限,與本港的憲制地位不符。假如不幸有關議案最終獲得通過,這意味地方議會公然不執行以至對抗中央機關的決定,是「直接挑戰中央主權在香港運作」。

 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符基本法的相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這項權力充分彰顯了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的「主從關係」。立法會是特區立法機關,中國是主權國家,下級議會不論在權力上,或是政治倫理上都不能亦不應違抗上級議會的決定,更不能對人大的決定表示「遺憾」、「指責」等字眼。在外國議會,如果下級議會公然違抗上級議會的決定,上級議會有權判決地方議會違憲,所有有關法案都會無效。近年,部分立法會議員屢屢提出挑戰、違抗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如果沒有功能組別的制約,等如是以立法會議員挑戰中央對本港的憲制權力,勢將引發發憲制危機,衝擊「一國兩制」。

 再如每年部分議員提出的「六四議案」、「要求釋放政治犯」、「促請中央改善人權」等議案內容,都是公然干涉內地事務,與本港憲制地位不符,逾越了「一國兩制」的界線,更將全港市民推向與中央對立的風口。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立法會議員不受任何約束地提出任何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其言行不應違反這個誓言,其所提出的動議也不應抵觸基本法。假如沒有功能組別的握理否決,這些肆意挑戰中央權力、破壞兩地關係的議案,相信都可能獲得通過。功能組別在多次政治風波中,正正發揮蚇E濁揚清的作用,為「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試想如果全面廢除功能組別,部分政黨為了挑動政治對立,可能三不五時提出各種干涉內地事務的議案,甚或挑戰中央對本港行使的各種憲制權力,在沒有功能組別的制衡下,民選的立法會議員若在甚麼問題上以抗命的手法與中央對抗,那麼香港政治風波只會無日無之,這決非港人之福。

發揮「煞車掣」的制衡作用

 立法會的職責是監察制衡政府,但立法會內同樣需要制衡。本港是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一直奉行低稅率自由經濟,過分福利主義是本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議會更應重視工商界、金融界別等聲音。政治學者George Tsebelis及Jeannette Money在《兩院制》(Bicameralism)一書中提到,兩院制比單院制更能帶來穩定的行政立法關係,並且能夠提高立法質素。下議院議員知道上議院會仔細審議及否決其通過的法案,制訂法律時便會更加小心、全面,而上議院的否決權亦同時成為政治制度內額外的改正機制。就算像英國的上議院般只有拖延法案的權力,亦能作為激進法例的「安全煞車掣」(legislative safety brake)。功能組別雖無兩院制之名,但卻有兩院制之實,通過從制度上引入這些專業人士進入議會,令議會的意見更加多元。讓專業界別發揮「冷凍劑」的制衡作用,防止議會隨茯F制開放,基層聲音獨大,各種政策向福利主義傾斜,令本港財政難以支持。

功能組別可視為法團主義一種

 從政治學理論分析,功能組別可視為法團主義(Corporatism)的一種,早在20世紀,部分英國學者已經質疑,以地區劃分選舉單位是否最恰當的做法。因為每個人日常生活中最切身的利益,其實都是圍繞相關的法團,如工作單位等,並非源於自住的地方。即是說採取法團或工作為單位的選舉方式,其實更可反映市民的訴求,而以地區劃分選舉單位其實只是為了迴避政治風險而進行的隨意編配。港英政府在引入功能組別時亦參考了這套思維,因為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地區的利益分歧並不嚴重,反而是工作上的利益更加五花八門,所以功能組別正可全面反映各界別的利益。舒密達(Philip C.Schmitter)更指出,法團主義有助政府跟重要的利益群體進行協商,更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上不同的矛盾。而西方一直以來都沒有將法團主義視為違反普選的制度,但在本港功能組別卻被人不斷妖魔化,成為了每次政治爭拗的風眼。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七年底來港解釋人大常委會決定時,已明確表明普選與功能組別不排斥。毋庸諱言,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同直選產生的議員,在民意授權方面似乎存在不平等。但這些都是選舉上的問題應該通過改革選舉方式來解決,並非指功能組別沒有價值。西諺說「不可將污水與小孩一起倒掉」,功能組別多年來為議會引入大量專業的意見,成為業界與政府溝通的橋樑,這些都不能抹殺。而且,功能團體組別包含了全港28個界別。這28個界別所創造的財富,佔本地生產總值9成以上,代表茼b香港經濟發展中作出了重大貢獻和投資的團體。因此,在立法會中有功能組別的代表,不但可反映業界聲音;而且亦可為本港的經濟民生出謀獻策。功能組別既是法理所在,又是社會的需求。

完善功能組別選舉 避免一刀切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政治人物就是要盡量求取共識,而不是執茤饃R高的政治理念,置現實於不顧。反對派沒有理由亦沒有需要將功能組別與方案掛u,以不切實際的要求令政改破局。而對於功能組別的存廢的問題,既然社會聲見分歧,不少聲音都認同功能組別有利本港政局,較好的辦法是向功能組別選舉注入更多普選成分,既滿足了社會對普選的要求,又保留了功能組別的特性。不少學者過去已提出了不少完善功能組別選舉的建議如一人兩票,甚至1+30票等,都有助加強選舉的普及性,值得研究。這樣將有利爭取功能組別議員的支持,讓政制更能穩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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