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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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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是非:立法規管樓花銷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29]     我要評論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政府上周向地產商建議「九招十二式」監管一手樓銷售,地產建設商會初步表示大致可執行,但細節還要等幾個月。記得早前政府提出嚴控跳層及把實用面積明確列出時,有地產商輕描淡寫回應只是濕濕碎碎的事情。筆者希望地產商今次也能全盤接受政府建議,不諸多推搪,以免予人地產商只顧自己利益,漠視消費者權益的印象。

 據悉,「九招」之中,政府建議首張價單應包含至少三十個單位或可供出售單位的三成(如屬小型項目),五十個單位或五成(如屬大型項目),以較高者為準,但其中「可供出售單位」及「小型和大型項目」的定義仍在磋商中。

 政府建議「可供出售單位」是項目獲批可供出售單位,但按商會現行指引,卻是首批供出售單位。筆者不希望政府再次退縮,讓地產商自訂可供出售單位數目,以囤積單位,分多次加推加價,亦不願見政府放棄出售前3日公布價單,因這可讓市民有更多時間考慮單位是否物有所值,亦能增加售樓的透明度。

加強售樓資訊透明度

 民主黨早前曾建議把售樓書、每張價單上網,售樓書內地契和公契主要條款有中文翻譯版本,現時部分樓盤已有這樣做,希望日後所有樓盤也能這樣做。筆者並希望地產商可把整份樓宇的地契和公契上網,讓準買家有充足時間閱覽,詳細了解購買物業後所須承擔的權利和責任。臨時買賣合約亦應加入物業的實用面積及其他面積等基本物業銷售資料,讓買家有更大保障。

 政府亦應縮短現時五天公布買賣合約的時限至翌日內公布,並公布累售單位數目,每日更新,讓公眾更快得悉準確訊息,免受市場傳言誤導。網頁資料並應包括買賣完成交易日期,讓公眾得知交易是否真的完成,若有出現「撻訂」,亦應一目了然。而容許買家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最後階段就買賣交易進行錄音,錄下買家提出問題及地產代理回應的資料,可避免日後無憑無證。

 不過,縱使地產建設商會訂下指引,地產商也不一定遵守。一來不是所有地產商都是商會成員,現時地產商會成員名單亦沒公開,二來違反指引亦沒有甚麼嚴重罰則。過去,就算違反「預售樓花方案」規限,地政總署也只是發警告信,沒有作出任何罰款或暫時停售的懲處。

 法改會早於十五年前已建議立法規管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政府亦於十年前提出相關的「白紙草案」,消委會亦支持立法,筆者促請政府應積極考慮立法規管,訂定銷售樓花的準則及不同程度的罰則,既可加強對不負責任發展商的阻嚇性,亦使市民可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為消費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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