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波
立法會對政改方案表決的順利通過,充分體現了一切爭議必須本着理性的探討,良性的互動和各方的忍讓方能達至共贏的局面。然而政改方案的通過,並非意味爭拗逐漸減少,相反地,功能組別存廢的議題必將成為社會激辯的核心焦點且日趨熾烈,因為這是關係到立法會近半數議席之生死存亡,也關係到立法會今後「話事權」之關鍵所在。但我們相信,只要彼此秉持上述精神「求大同、存大異」,必能達至政改向前推進的共同目標。
初步民調顯示,贊成與反對廢除功能組別的人數旗鼓相當,說明社會上對此仍存在巨大的分歧。無可否認,至今不少人包括一些在位者對功能組別存有不少誤解,原因是:一,對普選的定義一直模糊不清,因為從字面上看,普選若要達至絕對的普及而平等,與具間接選舉性質的功能組別似乎不能相容;二,功能組別確實在代表性及選民基礎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三,反對派刻意將功能組別「妖魔化」、「原罪化」,令市民對功能組別加深誤解。
自從6月7日,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對普選定義作出客觀的闡述以來,人們對普選有了客觀的標準,對功能組別也符合普選的原則有了正確的理解。喬曉陽說:「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不過,一如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就是當今國際社會的現實。」也即是說,普及而平等的普選與各國根據自己實際情況作出合理限制並不矛盾。喬曉陽認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未來兩個普選辦法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一,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二,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四,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經改良後可體現普及而平等
我們認為,功能組別選舉經改良後,可以成為既體現普及而平等,也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選舉模式。
這裡必須一提的是,對第三、第四點,即功能組別能體現「均衡參與」與「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相信大家比較容易理解。而第一、第二點,既然是擺在前頭,說明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先說香港的法律地位,眾所周知,《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香港決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政治體制改革,明顯超前於內地的政改步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應注意兩制的和諧相處和共同發展,這是客觀的現實,不能無視,更不能故意製造矛盾衝突。長期來看,這是對香港不利的。說到香港實行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這一點,我們必須看到,香港不具有西方的「兩議院制」或「政黨執政制」,功能組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確保實行行政主導的功能,可以防止立法會過分政治化、民粹化及唯選票主義、福利主義等不良傾向。它類似英國的上議院,為社會精英和專業人士提供了參政議政的途徑,為社會穩定和長遠利益提供保障。
功能組別始於1985年,在香港實行了整整25年,而到目前為止沒有人能提出其他可以取代它又能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選舉模式,因此功能組別儘管存在某些弊端,需要作出改良,但它是能符合普選原則又符合香港現實狀況的選舉模式,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原載鏡報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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