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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法官決定公共政策要慎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25]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近年來,特區政府紓解民困,曾多次「派糖」,其中包括公屋住戶免租、免差餉。鄧綺瑜為公屋租戶,以未得享該現金措施為名起訴,不獲小額錢債庭受理,後得法援,遂向高院起訴,原訟庭十四日作出口頭判決,判鄧應獲社署發放二千三百九十七元(其中差餉一千四百九十七元,租金九百元),判詞稍後公布。

 表面上看起來,此案相當簡單。香港有六十萬公屋住戶,其中十五萬為綜援戶。對公屋綜援戶,房委會和社福署的政策是:社福署發放綜援金時不包含租金津貼,而由社福署直接交給房委會,即本案法官所說的「左袋交右袋」,故要將公屋綜援戶與公屋非綜援戶一視同仁,發還免繳的差餉和租金的金額。如政府執行該判決,將有約三點六億元的公帑支出。

 但本案其實並不如此簡單。此涉兩項公共政策:(一)對公屋非綜援戶約四十五萬戶,政府有臨時性的紓困措施;(二)對公屋綜援戶約十五萬戶,政府有永久性的紓困措施(免租、免差餉),只不過在計算綜援金時,不計住房的援助金。現原訟庭將兩類不同的公共政策混為一談,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並不符合普通法「對不同的案情作不同的處理」的警句。

 如本案成為先例,社福署要向鄧氏和同類情況的十五萬公屋綜援戶發放包含住房援助金的綜援金,就等於變相宣告有關公共政策的失誤乃至作廢,以司法判決來處理涉及法官不熟悉其來龍去脈、也不認識其可能後果的公共政策並不適宜。

 這並不是說政府的公共政策永遠是正確的,英式普通法是可以對具體乃至抽象的行政行為,包括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進行司法覆核的,但要推翻一項公共政策並非易事。根據英式普通法長期的司法實踐,推翻一項公共政策,法官必須證明該項政策具有非法性(illegality)、具有不合理性(irrationality)或具有程序不正當性(procedural impropriety),上述公共政策是否具有該特徵,原訟庭法官似未作充分論證,社福署已提出上訴,以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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