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一名24年前來港打工至今的女外傭,2年前欲申請永久居港,但入境處回覆,以傭人工作身份來港的人士不能享有永久居港權。她向審裁處上訴,對方指,為避免香港人口突然增加而拒絕其申請。外傭認為按基本法規定,任何人士在港居留超過7年,及以香港為家,均可成為永久居民,故感受到歧視,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入境處決定。個案勢影響全港20多萬外傭居港問題。
原訴人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於24年前來港,在1987年為現時男僱主Barry Ong擔任女傭,至今已有23年。她昨入稟高院,狀告入境處人事登記處處長及人事登記審裁處,要求給予原訴人永久居留權,及宣稱《入境條例》違憲,以推翻她被拒永久居留申請的決定。
入境處指外傭不屬常居港人士
入稟狀指,原訴人於2008年4月到入境處申請永久居留。入境處於同年11月回覆,根據《入境條例》第二條,任何人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而留在香港,均不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而拒絕她的申請。原訴人於翌月向人事登記處申請身份證,因理據不充分,即日已被拒絕申請。她再於本年4月12至14日到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惟審裁處認為《入境條例》沒有違憲,反指若准許逗留香港超過7年的傭工永久居留,香港的人口將於短時間內激增,遂撤回其申請。
原訴人於入稟狀稱,據《基本法》第24條,凡任何人士持有效工作證入境、在港居留超過7年及以香港為家,均可成為永久居民。早前審裁處已接納她居於香港超過7年證據,認為2名答辯人處理她申請時,以「違憲」的《入境條例》第2條作拒絕申請的法定依據,存有被誤導成分。
指「港人口短期激增」說法無據
同時,原訴人認為,審裁處指「香港的人口將於短時間內激增」的說法沒有根據,而是2名答辯人的決定剝奪她成為香港公民的權利,以她為傭工的身份而不予永久居留權存有歧視成分,要求答辯人承認《入境條例》「違憲」,須給予她於香港的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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