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2011年4月1日
■申請資格:
1. 父或母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
2. 子女在父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時未滿14歲。
■辦證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或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首批資格:父或母於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
■來港模式:以單程證申請來港,會利用多年來剩餘的8萬多個名額。
備註:因採用單程證模式,申請人必須以家庭團聚為由來港,若審批前或期間父母離世便喪失資格。
資料來源:香港保安局。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羅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