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酒精正好印證了這句話。
逢大時大節、喜慶場合,有甚麼能夠錦上添花?酒精也!降低自制本能、判斷力下降,令人容易衝動失控、出手傷人者,亦是酒精也!酒精往往會令一個藝人吃盡苦頭,醉駕是其一,另有藝人酒後失儀,形象受損不在話下,更有機會惹來牢獄之災!
網上新聞,只見雷宇揚在宴會過後,醉醺醺乘的士歸家,未料到達目的地後卻發現「身無分文」!的士司機本已欲「行善」,不收取車資,但未知是否言語誤會,雷竟出口「問候」司機的「高堂」,司機自是怒不可遏,報警求助,最終勞煩警員到場調停方能解決。
喊爹罵娘,從來都是許多人的「助語詞」和「口頭禪」,可是身為乘客,在公共車輛上唸「三字經」隨時會惹上官非的,又有幾人?
按香港法例第三七四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的乘客,均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此外,還有許多乘客不能「隨心所欲」的事項,例如使用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收音或錄音機,滋擾其他乘客;自己或聯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發出過量噪音;其衣著或衣服有可能弄髒或損害該車輛任何部分或車上任何乘客的衣服等,均屬違法行為,一經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半年,委實讓很多乘客「意想不到」!
條例刑罰嚇人,限制細節繁多,但只要想深一層,便會發現當中所提及的全都是再合理不過的「潛在規則」,遵守這等條文充其量都只是一個人的最基本「修養」,實際上並沒有「強人所難」。「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還望新一年,大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能有嶄新的體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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