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須指派同一名導遊全程接待內地團。
2.旅行社須與導遊簽定合約,支付導遊基本報酬、出團費、佣金等服務報酬。
3.旅行社不能強迫導遊承擔或不合理墊支內地團的款項。
4.引入旅行社記分制,兩年內記滿30分會暫停或取銷會籍。
5.旅行社董事必須申報與登記店舖的關連。
6.旅行社須向每名團友派發詳細行程表。
7.旅行社須與導遊簽署服務協議。
8.接待訪港旅客的導遊須持有議會發出的導遊證。
9.引入導遊記分制,兩年內被記滿30分會暫停或吊銷導遊證。
10.旅行社及導遊不得強迫內地團旅客購物。
資料來源:旅遊業議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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