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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是非:政府應運用法定權力監管旅遊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2-11]     我要評論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去年一個阿珍動口罵旅客已經鬧得香港滿城風雨。真想不到不足一年又來一宗阿蓉與旅客打鬥事件,令本港國際形象大受打擊。可是我們要留意這些不是獨立事件,而是反映本港旅遊業欠缺有效監管。筆者認為旅遊業監管的問題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而政府應把握形勢,整頓好旅遊業監管制度,強化本港四大經濟支柱之一的旅遊業。

 一直以來,本港旅遊業實行自我監管制度,由業內的老闆組成的商會—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監管旅行社和導遊的操守。旅行社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獲政府發牌,議會亦同時擁有簽發導遊執照的生殺大權。可是商會的責任和功用是維護業內人士利益,未必能同時兼顧消費者的權益。所以近年的事故是旅遊業監管制度先天的缺陷造成。

 目前多個亞太區城市都積極發展旅遊業,並且以內地旅客為主要服務對象,香港旅遊業和相關服務行業正面臨著重大挑戰。如果香港旅遊業再不發奮,政府不加強力度監管,香港很容易被其他城市拋離。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屬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負責簽發旅行社牌照和確保旅行社財政狀況穩健。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如果旅行社違反公眾利益,註冊處有權撤銷旅行社牌照,可是註冊處一直以來沒有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來監管旅行社。

 筆者認為,議會監管業界歷史任務已經完結,監管工作應該由獨立法定機構負責。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監管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負責,例如台灣由交通部轄下的觀光局負責一切與旅遊有關的事務,澳門由政府部門旅遊局負責管理,新加坡由獨立於政府架構的新加坡旅遊局負責監管。

 目前公眾輿論普遍支持結束議會自我監管的制度,向外地推廣本港旅遊市場的旅遊發展局主席田北俊亦認為應成立法定機構規管旅行社。所以政府應把握這大好形勢成立法定監管機構。

 由於立法和籌組新監管機構需要一段長時間,筆者認為有需要加強註冊處的監管權力來協助議會。短期內政府需要主動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對違反法例的旅行社採取行動,以及應向註冊處投入更多資源和人手,審查旅行社的行為操守,以彌補目前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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