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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同居無註冊可追生活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2-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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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洛施稱暫不考慮返港,會全心全意照顧孩子。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郝君兒)「小小超」李澤楷與梁洛施正式公告分手的消息,全城除了關心分手原因外,亦關心梁洛施與3名幼子日後可否獲得生活保障。

須釐清是否事實婚姻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對情侶縱然沒有正式註冊,但法律上只要證實兩人的生活有婚姻之實,例如共同生活、共同育有子女等,任何一方都有權在分手後追討生活費,法官會按追討一方曾作出的付出衡量金額,但如追討者一直在外國生活,在同居地追討會比在港追討較有利,較易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係屬事實婚姻。

 陸偉雄解釋,未正式註冊的情侶分手後,如向某方追討金錢上損失,必須釐清雙方是否事實婚姻,當然較本已有一紙婚書的夫婦來得複雜,但縱使沒有正式結婚,法律上只要能確認二人日常的生活以夫妻關係生活,任何一方就有權提出追討,考慮點包括二人是否育有子女、二人是否共同擁有資產等。

在同居地追討較有利

 他續說,假如日後某方要追討,所育子女已是二人夫妻關係最清晰的證據;至於金額多寡,主要視乎追討一方為對方付出多少,舉例某方放棄如日中天的事業為對方生育,可以追討的金額較高,另外雙方關係的時間愈長、付出愈多,就愈有利於追討。

 若雙方較多時間在外國同居,陸偉雄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在同居地提出追討較有利,因為舉證雙方屬事實婚姻比較容易。不過,陸偉雄指出,外國流行情侶或夫婦間訂立協議書,早早列明分手後不得作出追討,法官也會考慮這因素;至於任何一方的緋聞,如屬傳聞,不會影響法官決定,除非被追討一方能證明對方有不能接受的行為或關係。

 梁洛施自從為李澤楷誕下麟兒後,已傳聞她收到兩幢位於三藩巿物業,更獲股票、首飾以及500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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