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最低工資立法到了最後階段才爆發「大醜聞」!就是勞資雙方竟然沒有達成共識,最低時薪沒有定義每天用膳時間和每周例假是否按時計酬。勞資雙方代表顯然不勝其任,嚴重失職,沒有資格坐上談判桌。政府官員亦置身事外,有點尸位素餐了。
時薪和月薪是不同的報酬系統。這樣的偏差實在很驚嚇!
姑且以最常見「朝九晚五」、「每周五天半」(周六九至一、周日放假)、「午膳一小時」的「寫字樓規範」粗略計算。員工實際上班時間每周四十四小時,扣除午膳的私人時間,實際上只有三十九小時為老闆服務。這是最斤斤計較的數字,實際運作時少不免早到遲退,或慣性自動縮短午休時間。從這個角度來看,老闆通常較佔便宜,但如果勞資關係良好,小職員有較高的職業保障,稍為吃虧亦無所謂,也是博取老闆賞識和提拔的長線投資。
如果每周算七天工資,每天八小時,就是五十六小時了。所以時薪是否包括「飯鐘錢」和「每周例假」,差異極大。老闆以為不計,他會說:「開工三十九小時,卻要求支五十六小時工資,實是變相加薪百分之四十三。獅子開大口!」員工以為計,他會說:「我應得五十六,公司只發三十九,這是七折支薪。刻薄到極!」
月薪工的情況還有「亞種」。「五天工作」是上班四十小時,辦事三十五小時;「長短周」則是上班四十二小時,辦事三十七小時。「六天工作」上班四十八小時,辦事四十二小時。是否都支五十六小時工資?
這證明勞資雙方的「代表」都沒有充分的代表性。那些勞工代表、工運領袖自稱為基層,為保安和清潔等低技術低薪行業的從業員爭取尊嚴,他們工時更長、假期福利更少。勞工代表一開始就犯錯,談的是最低時薪,用的思維卻是月薪系統。出了這個「知見障」,很可能因為工運領袖一向領月薪,不知民間疾苦,也不了解時薪行業的實際運作。
通常臨時工的實際支時薪要比月薪工為高。以食肆為例,月薪工有例假(如每周一天或每月兩天)和每年七天法定勞工假期,時薪工沒有所謂假期,如果要「同工同酬」,他的實際時薪就要高過月薪工很多,以反映「休假福利」。又如短期代課老師是日薪工,沒有寒假暑假,公眾假期不用上課就不能支薪,要「同工同酬」便要用年薪來除以每學年的上課天數,以吸納「休假福利」。
暫且撇開午膳不談,談談「非白領」月薪工的日薪。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算,每周放假一天,再加每年七天法定勞工假期,是五十九天假期,即是一年上班三百零六天。這是最基本、應用範圍最廣的重要數據。一般「白領」實際上每周上班五又四分一天,再有十七天公眾假期,「有效上班天數」是二百七十三天。
「最低時薪」究竟為時薪工、日薪工還是月薪工而設?由上述很初步、也很簡化的討論,已知是三種不同的工資系統。「勞方代表」並不知此,自稱為基層、為勞工,「雖曰愛之、其實害之」。潘某人一向不理會最低工資立法,急就章草此文,或有遺漏,僅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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