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港燈(0006)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其供電系統用地的差餉及地租計算方法一案,特區終審法院昨判港燈勝訴,為多年爭拗劃上句號。終院指出,港燈部分地皮於2004/2005年度尚在填海和興建階段,差餉物業估價署堅持納入應課差餉租值的做法過於狹隘,單就該測試個案要退還差餉及地租合共1.48億元;由於中電亦已就差餉問題上訴,相信此案會起指標作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回應表示,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又稱政府現正研究判詞,並會評估裁決對港燈供電系統估價的影響。此外,政府將會退回港燈因應上訴法庭早前的裁決而多繳的差餉、地租及相關利息。至於獲判勝訴的港燈則透過發言人表示對判決感到高興,並會詳細研究判詞。
終院頒令 另加利息2000萬
港燈就2004/2005至2010/2011共7個評稅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方法提出上訴,署方同意先以2004/2005年度為測試個案,署方評定港燈旗下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為56.84億元,惟土地審裁處於2009年判港燈勝訴,裁定應課差餉租值大幅減至39.45億元,差餉及地租相應減少1.48億元,另外利息2,000多萬元。終院昨判港燈勝訴,頒令恢復土地審裁處的判決。
港燈於南丫島有22公頃填海用地以供擴建電力設施,但直至2007年才完成大部分填海工程,惟署方早於2004/2005年度已堅持就地皮徵收差餉及地租。署方認為,只要業主「持有或佔用」物業,就符合《差餉條例》中「物業單位(tenement)」的定義且屬於應課差餉的資產。但港燈批評署方未有一視同仁,對待港燈與其他地盤的方式有別,認為要待物業單位變得有用途時才應交差餉。
終院批差餉署方法狹隘簡單
終院批評署方的方法過於狹隘及簡單,強調詮釋《差餉條例》時要宏觀去看整個差餉體制,終院指出,立法原意是要應課差餉租值反映該地皮若在空置時出租可得的年租,若地皮尚未填好或毫無用途,根本沒有頭腦健全的租客肯支付租金,故認為尚在興建的地皮不屬於應課差餉租值的計算之中。終院又補充,《差餉條例》列明非住宅的建築物落成後第180日就會有「臨時估價」,業主同樣要付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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