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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銀行存款呃綜援罪成的婦人林鳳開。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嫁與智障港漢的內地婦人,一家5口靠社會福利署每月發放的1萬多元綜援維生,多年後被揭發未有向社署申報4個銀行戶口,擁有資產存款高達86萬元,婦人聲稱戶口內的錢是家姑及家翁留給孫兒們的遺產。主審法官昨雖裁定婦人詐騙罪成,但抨擊社署政策「涼薄」,表示:「佢呃社署,點解要罰埋佢全家人,還在調查期間即時斷糧,包括終止發放女兒的智障傷殘津貼。」但社署發言人澄清,對仍在調查中的涉嫌詐騙綜援個案,社署一般會繼續向有關受助人發放綜援金。
主審法官葉佐文(小圖)在宣判時認為,綜援金屬於窮人的「吊命錢」,為何一方面批出綜援,另方面又扣起部分款項以作抵償。案中女被告林鳳開、48歲,控罪指她於2002至2008年間,沒有向社署披露她的完整財政狀況,詐騙社署職員給予綜援金66.5萬餘元。
家姑要求存款分81次交還
葉官在判辭中指出,被告和家姑的聯名戶口內有86萬元存款,被告必然知情,但她於2005年下旬與家姑關係轉壞,家姑要她把戶口存款分81次、分別每月1萬元交還,故法庭裁定其中5個時段的綜援騙款並不成立,只裁定被告共騙取社署綜援金33.2萬餘元。
指社署不應未定罪便當「講大話」
葉官強調,被告只是技術性地觸犯社署規條,犯了法律原則的框框,但在人情及道理上值得商榷,因為被告擁有家姑給予的款項期間一直沒有使用,沒以此提高家人生活水平,但社署於2008年就被告申領綜援個案展開調查,即終止發放給被告一家人的所有綜援金,認為社署政策「涼薄」,被告一人騙款,為何要全家人受罰,尤其被告幼女年僅12歲,有輕度智障,社署在被告未定罪前,絕不能假設她「講大話」,社署更不能因被告一人犯事,而罔顧其幼女的傷殘津貼,「他日被告一人要入獄,懲教署都不是養佢全家。」
官疑社署有「復仇意味」
他形容,案件「好似被告做初一,社署就要做十五,社署有點復仇意味。」葉官更質疑「高官、教授呃房屋津貼,上訴庭指明只要騙房津者能夠把騙款全數歸還,便可免卻即時坐牢,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是否因為這些人有錢,有學識,有地位,有物業,相反像被告般係窮人,又無錢,學識唔夠叻,呃鷚豱庖N要坐監。」
葉官更直言:「我都想傳召社署高層到法庭講解一下署方的政策,可惜我無此司法權限,但我相信將會有人跟進事件。」當葉官得知被告丈夫於本年4月因血癌病逝時,即語帶譏諷稱:「被告呃社署呃得唔夠叻,如果把責任推卸給已死的丈夫便可能無事。」因此,葉官批准被告保釋,至本月26日以候家庭背景報告,及控方向法庭呈交過去涉及騙綜援案的判刑個案資料。
社署要向法庭講解署方政策
葉官並下令社署需以書面形式向法庭講解署方政策,包括為何早於2008年調查期間就要即時「斷糧」,終止發放綜援,另日後若被告無法償還騙款,會否影響其他家庭成員申領綜援,及為何會與被告達成協議,他日社署若能繼續發放綜援金予其家人時,要把部分款項扣起以作償還騙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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