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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消防隊目楊俊傑遺孀顏玉美(右),昨出庭聽取裁決後乘坐消防處安排車輛離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長沙灣麗昌工廠大廈四級火警,導致消防隊目楊俊傑殉職一案,昨日死因庭一致裁定楊死於意外,陪審團建議所有消防員,包括高級職員,進入火場時必需嚴格遵守安全程序;不應豁免消防員每年的體能測試;而消防控制中心的員工,亦不應處理一般資訊查詢。消防處回應會仔細研究判辭,並詳細考慮有關建議。
家人研追究消防處責任
楊俊傑遺孀昨日聽取裁決後,乘坐消防處安排的車輛離開法庭,並無回應裁決。不過,楊的兄長就認為裁決合理,會和家人研究是否追究消防處責任。
法醫報告描述楊的死因為「粥樣硬化心臟病、身處建築物或構築物內火場中、一氧化碳的毒性作用」。裁判官昨引導陪團裁決,表示可以裁定死於自然,或是死於意外,如不能作出裁定,就是存疑裁決。
消防處代表大律師葉劍明援引法醫報告指,楊俊傑心臟動脈早有80%閉塞,在一般高壓環境及劇烈動作下,都會病發身亡;而楊俊傑當日就是救火期間心臟病突發,呼吸困難之下,驚惶除下面罩,令病情惡化,故此是死於自然。
但裁判官陳碧橋指出,法醫報告同樣顯示楊俊傑曾吸入一氧化碳,與火場惡劣環境有關;他亦質疑楊俊傑進入火場時,沒有交出啟動個人警報器的鎖匙,氧氣樽亦未曾注滿。
然而,裁判官提醒陪審團,他複述證供之際,若不慎摻雜己見,陪審團大可置之不理,眼前的證供宗卷、死者家屬及消防處代表大律師的意見,才是裁決依賴的重點。
消防:會詳細考慮建議
陪審團昨日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楊死於意外。消防處新聞組發言人其後表示﹕「消防處會仔細研究死因研究庭就已故消防楊俊傑死因研訊的判辭和評論,並且詳細考慮有關的建議。」
去年3月8日,長沙灣青山道一幢有50年歷史、無自動消防灑水系統的工廈發生四級大火,入職27年的消防隊目楊俊傑與隊友救火時失蹤,最後發現楊俊傑躺在一單位的寫字樓盡頭,經搶救後返魂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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