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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暴徒難辨 法界籲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9-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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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目前正就示威者暴力衝擊替補機制論壇的案件展開調查。香港法律界均認為,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已明顯觸犯刑事罪行,但礙於示威者面戴「V煞」面具,以致警方難以確認身份,增加搜證難度,故呼籲警方應果斷執法,加強對蒙面示威者的監管,一旦再有違規行為立即盡快作出拘捕,為暴力示威者帶來阻嚇性作用。

 胡關李羅律師行馬豪輝(見圖)說,按照電視新聞的片段及圖畫表面證據,示威者行為好有可能在《普通法》下,觸犯以下2條刑事罪行,包括「一般性襲擊」或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以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破壞法紀秩序,其中面戴「V煞」面具的示威者,其「叉頸傷人」的行為,則好明顯構成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因犯事嚴重令懲處相對較重。

限制蒙面示威 恐掀政治爭拗

 就當日的替補機制論壇屬獲邀出席的活動,究竟該會議場地應界定為公眾或是私人地方的確可以商榷,但即令該處被定性為私人地方,示威者亦會觸犯《非法入侵私人地方》的民事罪行。

 馬豪輝又強調,現行法例及政策未足以確保「暴力示威」防範於未然,認為警方需要在預防不快事件與事後執行認證上取得平衡,否則在無法限制示威者不以面罩蒙面前提下,會增加搜證困難,「要限制示威者以面罩蒙面,由於涉及人權問題,其中好多地方值得商榷,特別是不能假設以面罩蒙面者,同樣會行使暴力,除非警方持有力的理由,否則只是以預防等假設性理由,或會引發另一場政治爭拗」。

 他坦言,精明的集體示威行動中,普遍有多達10名示威者共同以「V煞」面具蒙面,除非警察能夠在電光火石一刻逮捕,否則能否令法官信納,依然有好大疑問,在《普通法》「寧縱毋枉」的法律精神下,認證有一定困難。

拘拿現行疑犯 阻嚇蒙面暴行

 大律師陸偉雄指,示威者暴力衝擊替補機制論壇,可能觸犯多條刑事條例,當中最為明顯的是刑事罪行第39及40條,分別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一般性襲擊及令他人身體受傷,最高刑期為入獄3年,以及刑事罪行第60條的《刑事毀壞》,最高刑期為入獄10年。

 陸偉雄擔心,即使證據確立亦難以確認疑犯身份,呼籲警方在無法限制示威者以面罩蒙面前提下,應果斷執法,並加強對蒙面示威者的監管,一旦再有違規行為立即盡快作出拘捕,為示威者帶來阻嚇性作用,而他有信心警方能夠處理好事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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