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警員在調查企圖自殺案時,連開6槍制服持刀男子,引起外界不少迴響。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稱,警員使用槍械須按現場環境變化作判斷。有前線警員指出,一般的警員開槍訓練指引,是要求射向對方身體的「最大部分」,並要求警員在遇襲時,可使用較兇徒手持的再高一級別武器制止。
根據《警察通例》,警務人員可在3種情況下可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士,而警方有理由相信該名人士犯有嚴重暴力罪行;平息騷動或暴亂。但以上情況,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候,才可使用槍械。黃程解釋,警員若遇襲,一般由最低的防禦級別做起,即先口頭警告事主,例如呼叫:「我是警察,別動!」其後可以使用胡椒噴霧,若未能制服事主,會進一步使用警棍及手槍。黃程指出,警員有否需要開槍,須視乎現場環境的變化,而一般警員開槍訓練指引,是要求射向對方身體。
要射身體「最大部分」
有前線警員表示,一般的警員開槍訓練指引,是要求射向對方身體的「最大部分」,而這部分是否包括心肺等重要器官,指引則沒有說明,故只要對方移動身體,子彈就有機會命中對方的重要器官。他又指出,在使用武器的指引中,要求警員遇襲時,利用較兇徒手持的再高一級別武器制止,如兇徒手持水管,則以警棍自衛,若要使用手槍,則必須是對付在嚴重暴力案件中的兇徒,以保護他人及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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