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康樂文化事務署2名票務助理,在任職4至5年間為賺取信用卡積分及現金回贈,利用職權代人購入大量演唱會門票,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成立,昨各被判入獄8個月,並需向康文署歸還分別240元及258元。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表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與接受賄款無異,又斥責被告行為對市民不公平,指涉事門票都是市民渴望購入的熱賣歌星演唱會門票,但市民並不知悉「(原來)如果認識康文署職員可提供方便,打個私人電話就可以留位買票」。
案情指2名被告梅淑明(37歲)及黃曉明(33歲),於2005年1月8日至2009年12月28日當值期間,透過城市電腦售票網,以自己或親屬信用卡購千張演唱會門票,合共獲6,600元信用卡現金回贈及50多萬紅利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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