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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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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空間:「為慈善,養妹仔?」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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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香港反對蓄婢會值理合照。 (轉自《反對蓄婢史略》)

──「保婢」與「廢婢」討論的一個觀點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 馮志弘

 1921年7月22日,香港定例局議員劉鑄伯於太平戲院召開「研究婢制問題之大會」(下文簡稱「大會」);會上多數意見主張保留婢制,但須嚴防虐婢。同年8月8日,「反對蓄婢會」召開第一次組立會議;1922年3月26日,「反對蓄婢會」成立,開展了此後長達十餘年的「保婢」與「廢婢」討論。「蓄婢」制度牽涉問題繁多,本文僅討論雙方的其中一個爭議,就是,針對當時香港環境─

 「蓄婢,是否可視為恩澤貧苦家庭、救助女嬰女孩的慈善制度?」

 贊成的意見認為:若干中國貧苦家庭無法照顧家人基本生活所需,旱澇天災,生活飢寒交迫,孩子的生活不會好過。相反,如果讓女孩到大戶人家工作,一方面可以賺取工錢,衣食亦可無憂。劉鑄伯在「大會」的發言指出,婢女可以「免受飢寒,學識針黹,又識字,又習染好行為」,如果生活在父母家庭,婢女很難有這樣的學習機會。

 此外,何澤生在「大會」的發言也認為:「貧苦之人,如有兒女數口,撫養艱難,將一女賣與人為婢,冀此多得豐衣足食,勝過在家抵餓。」當然,少數僱主也許會苛待婢女,體罰甚至虐打的行為也有案例。但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虐」而不在於「婢制」。如果發生「虐婢」案件,自然有華民政務司懲處,保良局士紳也會處理相關事件。

 根本問題是:當某種制度導致一些不好的情況,可以先針對這些情況予以改善,不必馬上否定整個制度的存在價值。同樣,「虐婢案例」也不可以視為「反對蓄婢制度」的必然理由。這也是當時若干論者主張嚴防「虐婢」,但不反對「婢制」的一個原因。

 更嚴重的是:部分貧民家庭因為養不起女嬰,竟在嬰兒出生時即溺殺自己的孩子。這些行為在明、清時期已經出現,例如康熙朝《西安縣志》卷6〈風俗志〉載浙江西安縣令陳彭年謂:「或厭子女太多,或恐遣嫁有費,或慮衣食無資,或因求子念急,每每女方離蓐,即行溺死。」《陳確集》別集卷11載陳確自述二十四歲時「產一女,溺之,至今為恨。惟時貧困既甚,顧室中無一有,獨擬一雞為產後之需,臨產而人食我雞……遂恨絕,謂吾父母生我,長大尚如此受苦,是奚翅漚沫者,育之何為?」

 「溺女」的行為在民初仍然間或有之。劉鑄伯的發言就指出村郊地區「初生女孩,無人領受,將之溺斃。」衛保赤在〈贊成蓄婢函〉中指出中國「溺女」和「棄嬰」問題出現的原因之一,是中國不如「各國各埠,俱設有育嬰堂」,當父母放棄或無力育養嬰孩,情況堪虞。猶幸「我中國有買婢之習俗,是以貧苦嬰孩有所依歸」。衛保赤是否認為必須保留「蓄婢制度」呢?也不盡然。但他認為禁絕畜婢,「必待中國多設收留貧苦嬰孩之所,然後方可舉行。」否則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徒有人道主義之虛名,實則將我中國貧苦嬰孩,斷送生命於無形耳。」周壽臣在「保留婢制三次敘會」的發言也指出:「禁絕婢女,非近日時代所應為……或者俟之異日,中國內地果有工藝廠織造廠,能盡藏貧民之兒女婢女,不禁而自絕也。」這些意見,都反映了當時部分華人對廢除婢制的顧慮。

 面對這些問題,「反對蓄婢會」如何回應呢?

 首先,「反對蓄婢會」質疑「婢制」是否能夠減少「溺女」悲劇的出現,有沒有相關的調查和統計說明兩者的關係呢?「豈溺女盛時,人皆不買女為婢乎,抑今時人少溺女,皆因養之以備將來之鬻乎?」(〈反對蓄婢會宣言書〉下文稱〈宣言書〉)事實上,「溺女」風俗也不限於村里貧苦,嘉靖朝《瑞安縣志》卷1〈興地志.風俗〉就指出「嫁娶則尚侈,故城市之中養女者反多淹死。」道光朝《福建通志》卷55〈風俗〉,〈鄭光策與福清今夏彝重書〉謂:「豐於嫁女,凡大戶以養女為憚……比戶而計,實無一戶之不溺。」後者的說法大概有點誇張;儘管如此,從這些論述也可見「溺女」問題牽涉更複雜的文化現象。

 另外更重要的是:究竟婢制是否真的有助遏止溺女之風呢?「反對蓄婢會」提出了一個質疑,「女之溺者,多在生後一二日」,相反,「婢之買者多在長成五六歲。」(〈宣言書〉)這就引申出一個奇怪的問題:如果打算「溺女」的貧苦家庭經濟已經非常拮据,他們是否還能夠因著五、六年後「賣女為婢」的收入和盼望,就不殺死自己的女兒呢?在這五、六年間女兒的生活費從何而來?「賣女為婢」的想法顯然無法解決生活的燃眉之急。好了,到了女兒五、六歲,當然赤貧家庭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打算賣女,但這已和「溺女」風俗主要針對女嬰的問題就無關了。

 此外,也有意見質疑婢制具有「慈善」性質的說法。「反對蓄婢會」第一次組立會議的副主席楊少泉在「研究婢制問題之大會」的發言說:「世界之賣買婢女者,其立意果真欲救此無衣無食之弱女哉,彼實為自己便宜計耳。」〈宣言書〉進一步演繹這個觀念,說:「蓋救濟者,必於己能竭其犧牲,於人能保其人格者也,今乃出己之財,而換人之女,犧牲何在?以己之女,而易人之財,人格何在?」

 回到最後的問題:倘若禁絕婢制,當時數萬婢女,頓失生計,如何是好呢?為此,1929年,「反對蓄婢會」也作出了妥協,建議訂立十年緩衝期。就當下來說,即時禁絕新的婢女。舊有婢女而未足十八歲者准予註冊,到了十八歲准其自由。假設當時最年輕的婢女八歲,「不上十年,婢制盡地清除矣。」(1929年〈反對蓄婢會會員大會記〉)而政府也不需要設立諸如婢女收容所的機構。

 結果是,1929年,港英政府實施婢女註冊制度。1935年「反對蓄婢會」上書要求立例管制養女。1938年,港英頒布養女註冊令,填補禁婢令的漏洞。「反對蓄婢會」終於完成了它的使命。於是,關於蓄婢問題的討論又沉寂下來。

 且慢!即使雙方論點看得人頭昏腦脹,是否仍然遺留了甚麼─我想問:「她們」,身為當事人,她們又有何想法?我翻開整部1933年出版的《反對蓄婢史略》,居然找不到一篇或一節婢女的發言或訪談。

 故云:不讀書,無以言。

 或曰:救救孩子。

 9月25日,香港電台節目《窗外有藍天》第八集外購節目〈CARE關懷亞洲〉,其中一節涉及孟加拉童工問題。也許,看過了紀錄片中的童工故事,看著他們的眼神─我們就能夠明白,許多年前,當我們的婆婆還年輕的時代,香港婢女的心情。觀看節目可瀏覽香港電台網頁─節目重溫─窗外有藍天。(本文及圖片由城大中國文化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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