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
依終院條例,如上訴案涉及款項或總值逾100萬元,當事人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涉及款項逾100萬元,而且陳振聰是遺產的受益人
■上訴庭在判詞中簡略處理爭產案的6項環境證供,未有詳細分析
■陳振聰面對刑事案起訴,指控偽造及行使文書的嚴重指控
■警方於今年6月才向陳振聰披露「2006年遺囑」見證人王永祥及吳崇武、龔仁心等5人曾接受書面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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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2006年遺囑」內容,顯見陳振聰絕非遺產的唯一受益人,陳振聰只是信託人
■陳振聰並非直接的遺產受益人,即使判「2006年遺囑」屬真實,陳振聰也不會立即承繼逾100萬元遺產
■原審法官林文瀚已經詳細分析「2006年遺囑」見證人王永祥的證供
■王永祥在庭上的證供及向警方提供的供詞並沒有出入,王永祥的供詞絕不屬「新證據」
■原審法官及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2006年遺囑」是偽造,是合理的推論
資料來源:綜合與訟雙方在庭上的陳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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