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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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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辱罵法官 越漢監2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名被控偷竊的中年越南漢阮泰山和丁有成,早前於屯門法院不滿保釋被拒,以粗言穢語辱罵裁判官彭中屏,原遭控方起訴一項「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控罪。惟控方早前申請撤銷控罪,請裁判官自行以《裁判官條例》第99條賦予的司法權力,直接將2人判刑,但法官認為此舉令他一人身兼起訴、檢控與裁判3職,有失公正,遂著控方再行研究。彭官昨考慮控辯雙方陳辭後,認為現階段較適合用《裁判官條例》的簡易程序,最終判處首被告2星期監禁。

 控方昨庭上表示,《裁判官條例》第99條並非罪行條文,而是賦予裁判官特別權力去懲處這些出言侮辱的人,但可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G》一併解讀。彭官聞後解釋,裁判官雖可行使《裁判官條例》第99條規定的司法權力,對犯事人即時懲處,但為保障其辯護權利,亦不想外界對裁判官有不公平的印象,故往往交律政司處理。

被告道歉認罪獲輕判

 彭官昨考慮控辯雙方陳辭後,認為現階段較適合用《裁判官條例》的簡易程序,為維持司法之尊嚴及有效,絕不容許對法庭不滿的人肆意攻擊,鑑於首被告認罪及後悔道歉,最終判處其2星期監禁。據《裁判官條例》第99條,任何人向裁判官使用任何侮辱詞句,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彭官又憶述本年8月2日2名被告保釋被拒,帶離犯人欄時,他聽到有一把男聲用粗口辱罵他,予以警告下,首被告阮泰山仍出言侮辱,後來在警誡下承認侮辱裁判官。至於次被告則因錄音證據未能確認,無法在毫無疑問下入罪,終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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