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庶
在區議會選舉中,公民黨被選民懲罰,今年九月份的立法會選舉,公民黨也前景悲觀。全港市民都知道公民黨屢屢利用司法覆核,阻撓香港的大型基建,製造外傭居港權的事件,出賣香港,給香港市民帶來了極大的禍害。現在,公民黨極力「洗底」,假稱自己被人冤枉,其中一個政治手法,就是金蟬脫殼,轉移視線,由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為公民黨進行呼冤辯解。
大律師公會,從李柱銘到梁家傑、到余若薇都曾當主席,這都說明了大律師公會是反對派的牢固陣地,公民黨的創會成員,基本上都來自大律師公會。在他們未有組織政黨之前,他們覺得佔領越多行業性或專業性的陣地越好。公民黨成立之後,他們的成員及友好,仍然出任大律師公會的主席,這叫做「政法合一」。直到去年區議會選舉遭到大敗之後,他們挑撥市民製造訴訟的劣績,成為了最大的政治負資產。他們立即採取金蟬脫殼的手段,自己退到幕後,不再擔任主席,改為推出一個外國人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表面改為「政法分開」。
大律師公會意圖為公民黨「洗底」
日前公民黨開始組織輿論進行反攻,為自己洗脫罪名,動員了一干人等,強調「司法獨立」,不應該受到市民的批評,更不應該受到市民上街反對。有人更加大談法院的判案,不應該受到批評。總之,怎樣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怎樣損害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產生怎樣的破壞性效果,都不應該討論,不應該批評。反正是「法官治港」,不會考慮判案的社會效果,反正是依照法律和證據就可以了。所謂法律,就是英國人制定的法律,完全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原則。市民如果批評,就是損害「司法」獨立了。不過,公民黨的如意算盤和欺騙伎倆,決不能得逞,香港人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知道他們在玩弄金蟬脫殼和移花接木的把戲。
那個大律師公會的洋人主席林孟達日前在法律年開幕禮上,對香港市民破口大罵,指「有公會會員去年為某些人士當法律代表,就一些被社會某些階層認為是不得人心的爭議向法庭尋求濟助,因而受到批評」,「這些抨擊毫無理據,顯示論者對大律師這專業所負義務、責任和傳統一無所知。當中有些抨擊更加涉及語言暴力,和跡近人身攻擊式的謾罵」云云。
這種論調,完全是「狀棍」的詭辯術。究竟敢不敢承認「政法一體」這回事?林孟達是不敢回答,也回答不了的。現在問題的核心:這些大狀組織了一個政黨,坐在立法會的權力位置上,他們受到市民的委託維護市民利益,但他們卻出賣香港市民的利益,作為一個公民社會,香港市民是否要追究這些立法會議員和這些政黨?什麼叫做政治問責?什麼叫做公眾利益?選民完全有責任和權力,追究這些政黨。
「的士原則」不適用於公民黨「狀棍」
如果他們是大律師,大談什麼「司法獨立」和大律師專業操守,他們就不要組織政黨,就不要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就不要搞政治,專心去做他們的大律師。現在他們利用了自己取得的政治權力和資源,挑撥和教唆市民進行訴訟,即使按照大律師的專業操守和香港的法律,這都是違法的行為,為什麼作為大律師公會主席,不去維護專業操守和香港的法律,追究和譴責這種行為?反而避重就輕,談什麼「的士原則」?大家都知道李志喜正是公民黨的核心人物,她為什麼要配合公民黨製造司法覆核訴訟的路線?這顯然有政治利益的問題,遇到了利益的問題,任何大律師都應該作出迴避。
「的士原則」是指的士司機不能拒絕載客,但並不是唯一的法律工作者操守原則。公正、公平、利益迴避才是更重要的原則。大律師李志喜應該向法院和大律師公會申明,自己是公民黨的核心人物,由於這個政黨所奉行的政治路線和這一官司有關,所以,她不適宜擔任這個案件的辯護律師。
公民黨一再談有關的大律師責任和義務,但是,公民黨作為在立法會擁有五個議席的政黨,應該對大橋工程的司法覆核、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明確表示自己的態度,表示自己尊重利益迴避的制度,表示應該要維護香港人的整體利益。公民黨並沒有這樣做,反而企圖用金蟬脫殼的手法,一邊做壞事,一邊逃避譴責,這是非常無賴的行為。市民不會原諒和允許公民黨以法律專業去為自己的「政治法律合一」進行辯解,難道更換了一個大律師公會主席,換了一個洋人的面孔,就可以詭辯成功?金蟬脫殼的伎倆,香港人實在太熟悉了,公民黨只會自取其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