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東 全國政協委員
真要正本清源,解決「雙非」孕婦湧港產子問題,必須循法律手段撥亂反正,明確取消「雙非孕婦」在港產子即擁有永久居權的權利。而且,這種規定不能只針對內地來港孕婦,必須廣及所有國籍的雙非孕婦。筆者以為應由特區政府或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為最佳抉擇,尤其是由於終審法院稍後還將審理外傭居權案,如能就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機會,一次過澄清「雙非」孕婦在港所生子女並無居港權,以及外傭在什麼條件下才能申請居港,則大大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錯判「莊豐源案」釀惡果
配偶以及自身皆非港人的內地孕婦,即俗稱的「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數字,由2000年的不足1,000名,到2010年劇升至超過32,000名,遠遠超出了本港醫療體系所能負擔的能力,更會對香港未來的社會福利、教育醫療、住房交通等帶來沉重的壓力。因此,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雙非孕婦」身上。而雙非孕婦問題之產生,則來源自終審法院2001 年對「莊豐源案」作出的裁判。
早在香港回歸之前,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就於1996年8月10日,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這就十分清楚地界定了以下原則: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的條文在實施時必須要考慮到:(一)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否已經在香港定居。(二)母親一方是否在香港合法居留期間分娩。然而,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的「莊豐源案」中,本港終審法院卻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條文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香港終審法院更表示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應當(純粹)按照字義理解,而無須按「立法原意」解讀。更離譜的是,香港終審法院還宣佈: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牴觸基本法,因而無效廢除。
由此可見,終審法院不但未能夠正確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還以錯誤的理解而廢除了《入境條例》的有關條文,釀成今日洶湧的「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惡果。
公民黨埋下「雙非」炸彈
回首當日,早在終審法院判決「莊豐源案」之前,社會上不乏有識之士和政黨提出警告,指出容許「雙非孕婦」在港誕下的子女擁有居港權,不符《基本法》立法原意,並會對香港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和房屋造成極大衝擊。不過,終審法院未有理會有關意見,並在判詞中強調,由回歸當日至2001年1月31日,「雙非孕婦」在港誕下的子女人數只有1991名,故即使裁定「雙非孕婦」在港誕下的子女擁有居港權,亦「不會對香港產生顯著的風險」。
當時的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和莊豐源的代表大律師李志喜(現為公民黨執委)亦強調,有關判決結果不會引起「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到2005年開始出現「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並開始對香港社會產生不少困擾時,當時公民黨的余若薇和梁家傑依然指出,有關問題對香港影響不大,並可減輕香港人口老化的問題。
然而事實證明,「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對香港衝擊之巨大,完全超越香港社會的承受能力,以至民主黨和公民黨中,即使早前曾指「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對香港有「好處」的人士,亦要「改弦易轍」,要求政府和中央政府設法防止或限制「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實在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龍年湧港產子潮料更洶湧
今年雖說本港有關公私營醫院的內地孕婦產子配額已減少2成,只有約3.4萬多個,但仍然嚴重影響到本地孕婦和港人內地妻子在港分娩的服務,甚至連不設產科的急症室也因「雙非」孕婦的衝擊而近乎崩潰。何況龍年一向是中國傳統生育率最高的年份之一,因此今年的情況將更為嚴峻。
面對「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特區政府自2007 年起已經推出一連串的行政措施,並且不斷收緊有關限制,企圖防止問題惡化。但實踐證明,有關措施成效不彰。要真正有效地化解「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就必須處理「雙非孕婦」在港誕下的子女即擁有永久居民身份這一核心問題。
目前,本港人士提出的應對方法,不外以下四種,行政及法律手段各有兩項:
一,設定上限,港人優先。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訂立預約的床位上限,限額先由入境處審批,孕婦獲發批文後,方可到醫院預約床位。另在審批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申請時,應優先照顧港人內地妻子,對父母均非港人的個案,可按個案的教育程度和職業等背景作決定,但應把「雙非」孕婦撇除於公營服務之外。
二,預先攔截,增加收費。加強粵港之間的訊息交流,由內地關口預先阻截闖關孕婦,作出處分或罰款。同時,內地孕婦入境時要收取生產押金,若其在港生產則費用從押金中扣除,若未在港生育則押金在孕婦離港時原數退回;或考慮向「衝急症室」的內地孕婦徵收額外的懲罰性費用。
提請全國人大釋法標本兼治
然而,上述均屬行政措施,只能在短期內發揮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的作用。真要正本清源,還必須明確取消「雙非孕婦」在港產子即擁有永久居權的權利。而且,這種規定不能只針對內地來港孕婦,必須廣及所有國籍的雙非孕婦,才能真正體現香港作為法治之城,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原則。
而關於循法律手段撥亂反正,同樣不外兩途:
一,本港終審法院就外傭案及內地孕婦產子問題,啟動基本法第158條的機制,向人大提請釋法。誠如香港基本法委員會部分委員所指出的:終審法院在這問題上其實已有足夠理據,且可望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
二,重新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即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條文)立法原意,以及1999 年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釋法的決定,對現行法例進行修訂。事實上早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可見人大就此問題早有釋法,完全有可能由本港終審法院依法自行糾正。
上述兩種方法,筆者以為還是由特區政府或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為最佳抉擇,尤其是由於終審法院稍後還將審理外傭居權案,如能就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機會,一次過澄清「雙非」孕婦在港所生子女並無居港權,以及外傭在什麼條件下才能申請居港,則大大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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