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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權案豈能罔顧社會影響?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27]     我要評論

篤 行

 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案剛於上周審理,代表雙方的大律師已完成陳詞,上訴庭押後裁決。

 本港各界都極度關注此案件的裁決,因為對社會資源分配、就業、人口結構和政策都有著短期及長期的深遠影響。並不是仿如代表涉案菲傭一方的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庭上稱,法庭不應考慮社會及經濟等因素,此簡直是單方面扭曲《基本法》條文的原意,並赤裸裸的出賣香港的資源福利,陷法律行業於不義。

 於案件中,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重申了三個理據:

 第一、立法機關有權解釋「通常居港」定義。

 第二、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外傭應歸納為非「通常居港」。

 第三、《基本法》的第24條應與第154條一併解釋。

 就上述提及的三個理據,首先,立法機關有權解釋何謂「通常居港」,實屬合情合理,以避免對香港社會資源和人口政策構成打擊。有些政團及政治聯繫組織肆意借外傭居港權案,企圖煽惑市民認同他們取難捨易,硬銷支持修改《基本法》,意圖否定人大釋法權力的現實。另外,李志喜竟然舉了在港工作的部分外籍公務員在港可以申請居港權的例子,試圖混淆視聽,斷章取義,卻未有道出外傭來港的目的是「工作」,而非屬於「通常居港」。再者,法庭就《基本法》第24條的解讀,須一併考慮《基本法》第154條賦予入境處處長實施出入境管制的權力,以界定「通常居港」的定義,來否定外傭從事家務助理工作屬於「通常居港」。

 法律是人們用來規範和保障人民自身權利而定立的,其功能之一是令社會發展得更健康,所以,法律是為社會發展而衍生及不斷更新以迎合社會需要,而不是成為立法者的絆腳石,阻礙社會發展。而且,解讀法律條文時必須依照立法原意作解讀,並為社會負責,不可以斷章取義以曲解法律,罔顧對社會的影響。畢竟,法律洋溢著見證社會發展的溫情,不該只是冰冷的詞組。法律是人和社會創造的,是為人和社會服務的,而不應該以法律作手段來謀害人和社會;否則玩弄法律、扭曲公義者實在太低劣,早晚玩火會燒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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