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公民黨的李志喜近日在外傭居港權官司中公然說,法院判決「毋須考慮判決結果對社會或經濟的影響」。這充分暴露了以李志喜為代表的公民黨替外傭居港權打官司和不理《基本法》二十四條立法原意的目的,是為了危害香港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從李志喜為「莊豐源案」打了官司引致「雙非」湧港產子引起港人與內地矛盾和爭拗日益尖銳、損害本港產婦的利益來看,李志喜和公民黨危害本港的罪惡目的是達到了。由此可見,李志喜和公民黨幹的全是損害法治和違反法律原則;他們明修「維法」棧道是為了暗渡亂港奪權的「陳倉」。
法律原則指的是法官和辯護律師,為使案件判決符合法律的原意和對原告人及被告者的公平、公正必須遵循的原則。它指的是法律平等、法律倫理、法律責任、法律監督四大原則,可是李志喜將此四大原則破壞殆盡。
先破壞法律原則
第一是破壞法律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社會的法律是為保障絕大多數人的權益而制訂的共同契約,李志喜為外傭居港打官司爭居港權,卻危害700萬港人的根本利益,是為法律之不平等。公民黨為朱婆婆個人打港珠澳大橋環評官司而無視數以萬計建築工人失業,是《管子.明法解》之「大捨公法,而行私惠,利奸邪而長暴亂也」。
第二是破壞法律倫理的原則。法律倫理學堅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護法過程應涉及倫理關係和道德問題。亞里士多德的「法學論」就是將法與正義,人性與理性聯繫起來為建立良法體系和秩序提供價值基礎。其「法」的倫理學要求訴諸法律和法官判案應與正義和理性一併考慮。李志喜為莊豐源和外傭居港興訟,製造社會不和,破壞了正義和理性的法律倫理原則。
第三是破壞法律責任的原則。唆使興訟和法官判案必須承擔法律後果。李志喜為外傭居港贏了官司,即有逾50萬人湧港使本港居住、教育、綜援不堪負荷而沉船;高達10%失業率將使社會不穩;公民黨唆擺港珠澳大橋停工,害65億公帑浪費,都應負上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四是破壞法律監督的原則。在民主社會,政府、社會和公眾有權對法律的實施和判決進行監督。故作神秘、高深和黑箱作業都不能公平公正執法;余若薇把港人的監督指責為「藐視法官」,梁家傑警告港人反對公民黨包攬訴訟要「訴諸法律」,是將法律當作公民黨的「專利」而有違「司法獨立」的原則,也是為威嚇、逼迫港人就範服從的拙劣手段。
後明修「維法」棧道
公民黨以反對法律起家。成立之初,就是以反對《基本法》的「四十五條關注組」起家,表明他們一開始就不尊重也不遵從這一部香港的憲法。前黨魁余若薇在鼓吹違憲違法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時更叫嚷「《基本法》也不是不可違反的」。其踐踏《基本法》的手法和目的已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公民黨任意擺佈法律。他們出於亂港反中的需要,黨核心成員李志喜打著反對《入境條例》「凌駕」《基本法》旗號為外傭居港打官司,可以無視和割斷《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立法的原意,正是任意將法律為我所用的拙劣惡例。
李志喜和公民黨要壟斷法律的解釋權。長期以來,這些「御用大律師」穿黑袍,戴假髮,道貌岸然,把自己打扮成法律的化身,使對法律知之甚少的港人敬畏、尊崇。這正好給這些人有機可乘:一任意解釋法律,二反對人大釋法,三包攬訴訟官司,四踐踏香港法治。公民黨妄圖壟斷法律解釋權,是要將法律歸為己有,以便用公民黨的人治代替香港的法治。
李志喜和公民黨要玩殘特區政府和香港人。他們玩弄法律的目的,無論是十多年前的「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抑或今天的「港珠澳大橋案」、「外傭居港案」,都是明修「維法」棧道,暗渡對特區政府施政設關閘、拉絆索、埋炸彈,危害港人利益,要使香港沉船,好讓他們收拾殘局,取而代之,變香港為「獨立」政治實體,向洋主子邀功領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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