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全國政協委員
現時,在香港受僱的香港居民,雖然已在香港繳納所得稅,但其在課稅年度內於內地工作和停留超過183天,仍然需要在內地繳交所得稅,受到雙重徵稅之苦,對他們造成沉重負擔之餘,也不利兩地經貿的進一步融合。本人建議,有關部門應研究將現時183天的標準適度放寬,並研究仿效歐盟引入「邊境城市通勤人士稅務條款」,設立一個統一的徵稅制度,納稅人只須繳交一方的稅款,從制度上解決雙重徵稅的問題。避免港人雙重徵稅的安排,可在前海、南沙、橫琴等合作區先行先試。在這些地區試行完善之後,再推展到廣東以至更內地的省份和地區。
一、避免雙重徵稅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內地企業由於需要引進具管理經驗的人才協助發展,相當數量的港人北上創業、工作。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2010年共有17.5萬名港人北上工作,其中高達88.9%港人在廣東省工作。同時,隨著內地經濟近年的高速發展,不少港商為開拓內地的龐大市場,近年紛紛派遣管理人才進駐內地。不少大學畢業生也希望能夠到內地尋找發展的機會。這些原因令到近年港人北上工作的數字維持高位。大批港人北上工作,不但為內地企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開拓了國際視野,而且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大業作出了貢獻,個人也藉此獲得了發展的機會和空間。
根據2006年8月21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及香港居民跨境從事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如想申請免繳當地稅項,必須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結的任何12個月中,在當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在這一安排下,不少在港受僱的香港居民,雖然已在香港繳納所得稅,但其在課稅年度內於內地工作和停留超過183天,仍然需要在內地繳交所得稅,受到雙重徵稅之苦。雖然這些兩地工作的香港居民繳納內地稅款後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香港稅收抵免,但先繳納內地稅款而非豁免繳稅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再者,因抵免額不可超過香港稅收額,有可能因為內地稅率高於香港而令納稅人無法完全抵免內地稅收額。
同時,有些港人雖然偶爾到內地出差,但在一年間卻不時到內地遊玩、購物,部分甚至因為本港樓價高企,而選擇在內地置業生活的「跨境族」。他們即使在有關納稅年度只在內地工作數天,但停留的時間累計超過183天,隨時也會衍生兩地稅務徵收的問題。
根據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大多採用183天這個分配徵稅權的準則,例如美國與加拿大、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等。然而,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及經貿合作並非其他地區所能相比。隨著兩地融合的進一步深化,183天的免稅日期明顯未能適應實際的環境,加上內地稅率較本港高及複雜,令市民及企業加重成本,削弱港人北上工作意慾之餘,也對兩地的融合造成阻礙。
二、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幾點建議
為妥善解決避免雙重徵稅的問題,本人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雙重徵稅的情況其實並不合理。歐盟多國已引入「邊境城市通勤人士稅務條款」,容許國民到另一締約的歐盟國家工作,只須向其居住國納稅便可,目的就是想便利人民跨境就業和促進經濟發展。內地有關部門應研究將現時183天的標準適度放寬,長遠可研究仿效歐盟引入「邊境城市通勤人士稅務條款」,設立一個統一的徵稅制度,納稅人只須繳交一方的稅款,從制度上解決雙重徵稅的問題。
第二,應將港人到內地旅遊或消費等時間剔除於183天之外。按道理,183天徵稅標準針對的是在內地工作的港人。然而,在實際的操作上,即使港人只是到內地出差數天,其旅遊或居住的時間也會被一刀切計算入停留日數之內,這種一刀切的計算方法,對於在內地居住和旅遊的港人來說,未免過於嚴苛。本人建議,有關部門優化183天的規定,將在周末或假日北上的日子,或是非工作的日子,都不計算在183天之內,只以「工作天」計稅。只要有關部門在關口的電腦系統上作出調校,或要求在過關時作出宣稱,便可作出分辨。這不但將北上工作或消費作出了明確區分,令港人不必被雙重徵稅,也有利促進兩地交流,推動粵港澳地區的同城化。
第三,有關優化兩地雙重徵稅的措施,可採取先行先試的方式,先在一些地區實行積累經驗,再逐步推展至其他地區。一些兩地重點合作區如前海、南沙、橫琴等發展區,可作為先導試行的地區。一方面,這些地區有不少港企人員進駐,有一定代表性;另一方面,這些地區屬於新開發的合作區,各種法規、條例可以作出較彈性及靈活的安排,適合作為先行先試的地區。在這些地區試行完善之後,再推展到廣東以至更內陸的省份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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