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風歌 自由撰稿人
年前回到香港以來,一些朋友在談到民主、自由、人權問題的時候,習慣針對香港和內地的個別事件發表意見,同時將筆者曾經生活過十幾年的美國視作民主自由的典範。然而,有多少人想過,時至今日,美國還是我們舊日想像中的「自由之邦」嗎?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Jonathan Turley今年1月14日在《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發表一篇題目是「美國不再是自由之邦的十個理由」(10 reasons the U.S. is no longer the land of the free)的文章認為,9.11事件以來,美國政府獲得了暗殺美國公民、無限期羈押、無許可情況下監聽和搜查、採用秘密證據、設立秘密法庭、非常規引渡等十項權力,在加強安全狀況的名義下全面削弱了公民自由。
因何一個美國著名法律學者會認為美國不是「自由之邦」?事關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1年12月31日正式簽署生效的《國防授權法案》(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這項法案第1031條和第1032條規定,只要總統認為必要,政府就可以無限期地拘禁美國公民,而不再需要經過指控和審判。換言之,根據上述條文,如果你是一個美國公民,你完全有可能被聯邦政府官員在沒有證據和拘捕許可的情況下拘捕,理由僅僅是因為他們懷疑你曾經在過去或現在參加過某個「可疑組織」。不管你有幾愛國守法,只要政府官員認為你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他們就擁有實際上不受約束的權力任意地對你實施監視、竊聽、逮捕、審訊和無限期羈押。甚至乎,只要你是美國公民,不管你身在南極還是北極,美國的陸海空三軍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根據「國家安全」需要拘捕你,而不需要經過法律上的正常程序。
《國防授權法案》正式出台之前,美國的法律界就對此有過激烈的批評。原因很簡單,《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以及《人權法案》賦予美國公民不可剝奪的自由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可以任意拘捕公民,未經審訊不可以無限期地羈押被拘捕人。但是《國防授權法案》一旦生效,美國政府和軍隊幾乎可以針對在任何地方的任何美國公民—不管這個人是平民還是恐怖主義者—做他們想做的一切,而且不受任何司法監督和憲法約束。部分分析人士認為,這就意味著《人權法案》將不再保護美國公民不受政府的侵犯,憲法也將不再是美國至高無上的法律。然而,面對國內一浪高過一浪的質疑聲,政府一面堅持聲稱有關的規定只不過將現有的法律編纂起來,另一面就立即堵住了有關法案在聯邦法院受到挑戰的可能。奧巴馬儘管曾經信誓旦旦話自己會否決關於無限期羈押的法案,但事實上正是白宮同意刪除任何使美國公民免於無限期羈押的例外規定。
當然,各處鄉村各處例,大洋彼岸的美國出於國家利益的需要制訂法案是自己條村的內部事務,不容其他國家和地區指手劃腳。然而,我們有權亦有必要知道,美國已經不再是我們想像中的「自由之邦」。令人覺得遺憾的是,香港社會雖然年年關注美國發表的關於其他國家的人權報告並且評頭論足,但卻忽略了正在美國發生的令人不安的變化。筆者大致翻查了去年底至今的香港各家報紙,發現談及美國《國防授權法案》生效的新聞報道竟然只有寥寥三幾篇。可能是資訊時代信息爆炸,傳媒及我們都一不小心錯過了重新認識美國的重要事件?又或者是那些時不時在美國與香港之間往返穿梭,久不久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出出入入的知名人士們,亦忘記了向香港市民介紹這樣一個重要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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