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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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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長毛」司法覆核為何不獲受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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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法學博士

 對修正案的辯論發言並非是議員的憲法權利,基本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立法會行使「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的職權,屬於議會的集體性權利,不是議員的個人權利。主持議會、決定議程的立法會主席有權根據議事規則限制議員的發言。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已讓議員進行了充分的發言。曾鈺成「剪布」的決定合法、合理,程序正當,「拉布」並非不可以,但要依法進行,也要受到「剪布」的制衡。梁國雄對曾鈺成「剪布」提出司法覆核,阻礙立法程序,因此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誰是香港特區提出司法覆核的冠軍,當屬「長毛」。如果筆者的記憶正確,連同這次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的司法覆核,至少有五次,包括自創誓詞、遊行通知、竊聽令、財政修訂等。偶有斬獲,但這次卻連門都進不去。

長毛是司法覆核案冠軍

 香港特區的司法覆核即「憲法及行政法」案件要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申請人提出申請後要由原訟庭法官認可,才能正式進入司法程序。曾鈺成5月17日凌晨「剪布」後,「長毛」當日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翰亦當即於5月17、18日開庭審理,於19日口頭決定不予受理,並於25日書面宣布不予受理的理由。

 當然,「長毛」可以提出上訴,等到他提出上訴理由後,恐怕《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已獲通過,對「剪布」進行司法覆核已經毫無意義。但不排除「長毛」和其他人對該修訂條例本身提出司法覆核,以便在今年9月新一屆立法會產生後,再繼續玩議員辭職、補選、變相公投的把戲。

 本次立法修訂的內容極為簡單,就是在《立法會條例》第39條中限制議員辭職後6個月內參加補選。由於補選通常在辭職後6個月內舉行,這意味著故意辭職的議員將失去議席。「人民力量」的黃毓民和陳偉業心有不甘,分別提出1,232項和74項修訂,絞盡腦汁,妄圖通過再修正案「拉布」、辯論「拉布」和投票「拉布」,使政府提出的修訂在本屆會期內胎死腹中,到下屆立法會會期內才能重新啟動。

議員對政府修正案的發言受到限制

 這種阻礙立法程序的圖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從判詞中可以看出,其主要理由是:

 (一)對修正案的辯論發言並非是議員的憲法權利。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的立法會行使「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是屬於議會的集體性權利,不是議員的個人權利。主持議會、決定議程的立法會主席有權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限制議員的發言。

 (二)立法會主席的限制並非不合理。對這樣簡單的修訂,議會已進行了36.5個小時,其間經歷了兩次流會,黃議員發言20次,陳議員發言28次,梁議員發言27次,曾主席指出發言離題達75次。即使在「剪布」後,曾主席仍允許繼續辯論多3小時,議員們在表決時還可以發言,並未剝奪發言權利。

 (三)對立法會主席能否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的規定結束辯論,林法官認為法院不宜介入。儘管對立法會程序的合憲性,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法院不宜介入議會範圍內的事務。而立法會主席要向選舉他的議員負責,如議員們對他的決定不滿意,可以由議員們對主席的決定作出表決。

 (四)在議事階段,法院通常不傾向於介入,但在立法程序完成後,法院樂意受理對立法合憲性的挑戰。

 也許由於時間較緊的原因,林法官的判詞中的觀點較為模糊,特別是有引述「三權分立」的說法。嚴格地說,香港特區並不實行「三權分立」,英國也不實行「三權分立」,但其表徵並不相同。英國不實行「三權分立」的理由是,儘管現在英國的最高法院已經徹底與上議院分開,但議會和內閣並不完全分開,只有下議院議員才能成為首相,上下兩院議員才能成為內閣閣員。這種憲政慣例是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條件的。

曾鈺成「剪布」合法合理

 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雖然與立法會是分開的,但行政長官可以依法解散立法會,這也不符合「三權分立」的標準。「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而其上不受更高層次的機構的監督。但香港特區並不如此,由於中央政府可以依法任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發回提交備案的法律等,香港特區並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對本案而言,即使不採用「三權分立」的原理,也仍然可以得出立法會主席「剪布」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的正當性的結論。

 雖然不受理的判詞並非沒有瑕疵,但終究是「長毛」的提請失敗了。立法會主席應當敢於行使職權,以利議會有關議程的順利進行。「拉布」並非不可以,但也要依法進行,「拉布」也受到「剪布」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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