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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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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赤柱屋當年已還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1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早前有傳媒報道指特首梁振英在赤柱東頭灣道39號C座1字樓的單位,有2,000呎的僭建地下密室,及僭建一條連接單位至後花園的密封通道。屋宇署昨日回覆傳媒查詢指,根據2000年12月及2001年1月多次視察所得,發現有關赤柱樓宇及其後面的人造斜坡之間,在該屋苑的批准建築圖則上顯示為原有的空間內有僭建物。由於該署在首次視察該空間時,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工程已在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的監督下展開,故署方並不知悉有關僭建物的用途及面積。

早前巡查無發現「秘道」

 屋宇署高級屋宇測量師盧啟章早前在屋宇署人員再到該赤柱單位巡查後表示,他們在巡查中進入C座1樓1個單位,並無發現該單位有需要優先處理的僭建物,也未發現有任何通道通往人造斜坡及單位後的空間,故單位後是否有傳媒所報道的僭建密室,仍需進入C座其他單位視察,又呼籲有關業主與屋宇署聯絡。

 屋宇署昨日發表聲明,證實該署人員在2000年12月及2001年1月巡查時,發現梁振英位於赤柱的物業,及其後面的人造斜坡之間有僭建物,包括一些樑、柱、牆、樓梯及樓板。不過,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及修復工程已於2001年1月下旬完成,署方並不知悉有關僭建物的用途及面積。

 屋宇署又強調,署方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賦予的權力,負責監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築工程。署方亦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處理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的執法政策,跟進每一個涉及私人樓宇及土地上有關懷疑僭建物的舉報,以及經傳媒報道的個案。

執法不因業主特別處理

 該署重申,每一個涉及僭建物的個案,署方均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重申署方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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