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有小市民卻苦於無錢打官司,有冤無路訴。多位「義務法律服務表揚計劃」得主,多年來不收分毫充當市民的指路明燈,並在香港文匯報訪問中向普羅大眾送上法律小錦囊:日常糾紛並非事事要「法庭見」,隨著調解法通過,透過協商處理爭拗,更容易達到省時省錢又不傷和氣的雙贏局面。
2011年11月,《調解條例草案》於立法會進行二讀,並於2012年正式通過成為法例。調解是指由一位或多位擔任公正的人士,協助涉及糾紛雙方確定有爭議的問題,再達成解決方案的協議。任職律師兼認可調解員的彭韻僖在訪問中坦言,很多民事訴訟個案「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說到底是雙方「條氣唔順」要追究到底,最終搞出數百萬元,甚至數億元的訴訟費,贏的一方耗費了心血和青春,輸的一方更要承擔訟費,得不償失。
九成民事適合 八成可解決
認可調解員、大律師葉榮燊亦指,訴訟個案往往牽涉複雜程序,相反調解過程不涉及證據,九成民事爭拗也可藉協商討論處理,平均10個至20個小時取得結果,個案成功率達六成至八成。律師周俊民亦指,打官司定必輸了和氣,相反透過調解服務,一些涉及大廈漏水等小問題,樓上樓下戶主在協商解決問題後,起碼能維持雙方的正常關係,不會因此而變成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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