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居於公屋的一名主婦,3年間利用9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68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重判入獄10年,是繼早前130億元同類案件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法官指被告並非無知,她曾被控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紀錄的罪名,家中亦有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判處阻嚇式刑罰是首要的量刑考慮。
官指非無知 曾非法匯款
被告林美玲(61歲)日前遭陪審團裁定洗黑錢罪成,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昨日判刑。陳官指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一名青年清洗130億元黑錢罪成,相信本案的68億元是歷來第二高,涉案款項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3.9萬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510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故不難想像警方需時調查,於2008年拘捕被告後,直至去年才提出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延誤。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2002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紀錄的罪名,遭罰款2.7萬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卻視若無睹,之後繼續從事匯款活動,警方又在其住所搜到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當中有提及洗黑錢及舉報可疑交易。法官接納本案不涉跨境元素,洗黑錢的方法不複雜,被告只是利用香港銀行戶口一出一入,她不是主腦,雖然被告的家人為她寫求情信,但上訴庭在案例中明言,判處阻嚇式刑罰是洗黑錢案件的首要量刑考慮。
案情指被告於2000年至2001年間,分別在集友、道亨、第一商業、琤矷B華僑商業、華南商業、渣打、東亞及浙江興業共9家銀行開設個人戶口,被告是居住彩雲h的家庭主婦,沒持有物業或向稅局填報任何入息稅,卻於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期間,有高達68億元款項在其9個戶口提存,被告被捕時辯稱每月收取4,500元報酬,替一名內地同鄉將生意資金轉賬。
控方日前透露,警方調查一名荷蘭漢受騙的案件時,發現有30萬港元存入被告的戶口,因而對被告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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