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巧立名目勁收雜費不披露
■《幼稚園概覽》是公眾了解幼稚園所收雜費主要途徑,但據審計署舉出的例子,在2011/12學年,部分幼稚園沒有披露的雜費佔總雜費的59%至86%不等,其中一所概覽只列出每名學生要收1,330元雜費,但原來最後實收達5,484元。也有幼稚園於概覽稱會收193元雜費,但原來學生要另外繳交1,230元而未獲事先披露。
■ 部分幼稚園於書簿、活動項目外,更會收取如「光碟費」、「內衣褲費」等費用。
2.雜費「轉櫃桶」避規管
■ 審計署隨機挑選了100所幼稚園,審閱其2010/11學年的經審核周年賬目,發現64%的「其他營運收入」雜費達2,200萬元,在此項目下的收入不受教育局規管。
■ 署方以問卷調查的121所幼稚園中,超過一半(64所)將雜費收入全部撥入不受管的「其他營運收入」,沒有分毫計入須受規管的「買賣業務收入」中。
3.買賣「賺到盡」
■ 2009/10學年,教育局發現有177所幼稚園從買賣業務(如書本、練習、茶點等)賺取的利潤,超越教育局訂明的15%上限,至2010/11學年,仍有120所(16%)幼稚園有此問題。
4.雜費比例偏高
■ 部分幼稚園的雜費收入,相當於其學費收入的24%至44%不等。有幼稚園於2010/11學年學費收入約為137萬元,但雜費收入已達約60萬元;也有幼稚園雜費收入多達約136萬元,相當於學費的36%。
資料來源︰審計報告、幼稚園家長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歐陽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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