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討論《議事規則》第八十三A條有關規定披露金錢利益事宜。多名立法會議員質疑,議員每年均需詳細申報利益,倘規定議員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會議上,每次就某事宜首次發言之前要披露其在該事宜的金錢利益,存在執行困難,並建議在不降低監察標準的大前提下,研究有否檢討條文的需要性。最終,委員會一致同意先循兩方面,包括長遠是否需修改《議事規則》第八十三A條,及研究可行短期措施,諮詢議員意見後再作討論。
因應今年初展開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有委員要求澄清《議事規則》第八十三A條,為此,在昨日的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上,委員聚焦討論應否將議員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會議上,就某事宜首次發言之前,先披露其在該事宜的金錢利益,及應否豁除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的利益,和應否進一步研究英國下議院的做法,即在展開某項程序時申報相關利益,令立法會的做法規範化。
林健鋒:已逐年詳申報
經民聯副主席林健鋒昨日在會上指出,議員每年均需詳細申報利益,若議員每逢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會議上,都要在某事宜首次發言之前,再次披露有關的金錢利益,實屬重覆申報,並直接拖慢審議進度,期望委員能夠不分黨派全面討論問題,「社會上不同人有不同標準,好多議題更是牽連甚廣,例如房屋問題,就涵蓋律師及會計師樓,一旦忘記申報即屬犯規,擔心過於規範化會衍生好多問題,最終可能會造成議會的不和諧」。
易志明:非全職難執行
自由黨航運交通界議員易志明亦指,議員每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申報已經非常清晰,即使發言前忘記口頭重申潛在利益,亦已經早已向立法會申報關係,「如果不是全職議員或單一業務,則有技術性執行困難」。
葉國謙:確保合理可行
委員會主席、民建聯黨團召集人葉國謙強調,任何改進亦不能夠減低監察標準,但由於《議事規則》第八十三A條目的,是讓公眾監察議事過程的潛在利益,因此議員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會議上,就某事宜首次發言的前或後,披露有關金錢利益,亦能令公眾即時得悉及監察評估,最重要確保條文合理可行,絕非讓議員「戴住鋼盔行騎樓底」。
最終,委員會一致同意先循兩方面包括長遠是否需修改《議事規則》第八十三A條,以及研究可行短期措施,全面諮詢議員意見後再作討論,並會參考新西蘭安排,即書面申報當作長期申報,及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的利益同樣則無需申報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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