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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蓄意犯法 定負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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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惠珠和雷鼎鳴上台演講前在台下交流。 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佔領中環」倡議人戴耀廷早前到協恩中學向中學生播毒,聲言是「為公義而非為個人私利犯案」,試圖淡化「佔中」的違法本質。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大律師昨日引述多個案例指出,所謂「公義」、「並非為個人私利犯案」僅屬求情理由,而示威者即使自以為有為自由、民主及宗教等的良好意圖,但其行動一樣不可干犯法紀,否則同屬「蓄意犯罪」,有最好的意圖也一樣會被起訴定罪,希望年輕人先釐清正確的法律觀點才行事。

 譚惠珠昨日在「香港核心價值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研討會中指出,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地方,港人在《基本法》保障下享有政治集會及示威、財產及訊息等方面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不設限制,必須與公共秩序及社會秩序取得平衡;在行使自由時,必須經法律的合理規限,即使示威者「有好的意圖」,但如果蓄意犯罪,同樣會被控犯罪。

「為公義」非可脫罪理由

 她不點名批評戴耀廷在協恩中學播毒以「為公義而非為個人私利犯案」等試圖淡化「佔中」違法本質的言論。她說,即使有人認為自己有為自由、民主及宗教等良好意圖,但一旦干犯法紀,即屬「蓄意犯罪」,而「並非為個人私利犯案」不能作為自辯理由,只能作為罪成後的求情理由,如上世紀70年代,外國曾有反核人士衝入政府機構,即使案中事主是「為了和平,為了世界不要核戰」,但由於他們的行動是蓄意犯罪,最終被判非法衝擊罪名成立。

 譚惠珠又舉香港區旗及國旗被焚燒案,指案中的年輕人在遊行活動後在政府總部焚燒區旗及國旗,最終所有參與者因為干犯公共秩序而被判有罪,而另一常被判決干犯公共秩序的是涉及非法集會。特區終審法院在多次判決中均同意,只要警方有「相稱及合理」的限制,就可以在某方面約束集會、遊行自由,而「佔中」義工、見習律師陳玉峰早前亦因參與集會活動阻礙通道而面對法律制裁。

 她並呼籲年輕人及家長在考慮是否參與抗議遊行活動前,必須先釐清有關法律觀點及後果。

籲年輕人釐清法律觀點

 在論壇的答問環節中,有家長質疑戴耀廷身為法律學者卻「知法犯法」,又懷疑他已觸犯教唆及煽動他人集體違法等刑事罪行。譚惠珠坦言,雖然「佔中」發起人確有教唆及煽動他人集體違法的意圖,但主辦者仍未交代具體的行動細節及計劃,故未「成熟」到觸犯刑事罪行,「但如果他教育我的子女,我會好擔心」。

 她再次呼籲在場家長必須向子女傳遞正確訊息,清楚解釋香港是個非常重視法律的地方,「我的忠告是,不要跟著他人犯法,尤其在不清楚他人的意圖下,當有人叫你犯法時,應該問清楚老師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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