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汶羽 民建聯政策副發言人、觀塘區議員 陳禧淦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學生
近日,有反對派的前立法會議員說,區議會通過反對「佔領中環」動議是政府的工具。我們感到極度憤怒,民選區議員是由選民一人一票產生,區議會選舉也是民主的選舉。有政治人刻意將區議會的意見抹黑,是漠視區議員的功能及不尊重市民的意見,是偏聽的表現。若反對派真心相信民主精神,就應該尊重不同立場的區議員,更加要尊重選民的意見。
談及「佔中」問題,如不少反「佔中」人士所提及,此行動對香港政治生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帶來不少負面影響。事實上,「佔中」行動背後的理念亦有不少問題。
在概念上,「佔中」被倡議人修飾為公民抗命的一種,意圖合理化整個行動。問題在於反對派所倡議的「公民抗命」只是一場「偽公民抗命」。公民抗命是指當人民受到不公義的對待和生存權受到某政策威脅時,可以對政權行使的反抗權。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提出公民抗命有三方面的外在條件方可合理地進行:第一,公民反抗的是明顯的和實質性的不正義;第二,「公民不服從」是在假設對於政治多數的正常呼籲已經真誠地做過了,但沒有取得效果,法律的糾正手段已證明無效的情況下才採取的手段;第三,在實施「公民不服從」前,須全面審慎地考慮可能出現的多種並存的「公民不服從」對於法律制度破壞的嚴重性程度。他認為,只有符合了這三個條件時,「公民不服從」才能稱得上正當。只可惜反對派鮮有談及,甚至未能證明「佔中」的正當性。此等行為和態度與偷換概念無異。
若詳細分析三個外在條件與反對派的論調,「佔中」確實有欠正當性和必要性。首先,回歸後的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港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基本法》的保障,香港是全球其中一個最自由的社會,哪裡有明顯的和實質性的不正義呢?在《基本法》框架之中,政改之路並非毫無進展,而2017年普選的落實細節,尚有不少理性討論的空間。這可見普選問題是絕對可以在合法、理性的情況下解決,佔領行動並非必要。此外,「佔中」發起人更漠視該行動對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了「癱瘓中環」、「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的具體計劃,這明顯並非只是一個「非暴力反抗」行動,而是以類似暴力的行動破壞及挑戰法治,產生對香港整體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引馬丁.路德金張冠李戴
再者,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憲法,更「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羅爾斯語)。戴耀廷以美國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抗爭」為例,說明「癱瘓中環」、「核爆香港」的合理性,這是張冠李戴,混淆視聽。因為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不針對美國憲法,而恰恰是尊重和維護美國憲法。相反,戴耀廷「佔領中環」、「核爆香港」針對的明顯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是《基本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已經鋪設香港走向普選的「五步曲」法治軌道,「佔中」要抗拒的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挑戰中央底線,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背離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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