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亮 法律博士候選人
去年何俊仁競選特首慘敗,他以候選人身份和梁國雄以選舉呈請、司法覆核二路挑戰選舉結果,企圖以司法手段達到政治目的。原審法官不認同這種平行訴訟(parallel proceedings)。事情餘波未了,引發影響深遠的兩大法律問題:一、呈請和覆核之間的關係;二、呈請7天時間限制是否合憲。終審法院日前頒下裁決,部分觀點雖與原審的林文瀚法官不同,但裁決卻大致上一致。
就第一點而言,法庭強調特首競選是至為重要的事情,任何挑戰者提出的疑慮越早解決越好。馬道立首席法官細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條,認為呈請並不是唯一挑戰方法,而挑戰選舉結果的理由亦不只限於第32條(1)(a)和(b)中的理由(如:選舉主任根據第28條宣佈當選的人因在有關的選舉中普遍存在著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而非妥為當選)。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沒有阻礙非候選人或普通市民(梁國雄在此案的身份)提出司法覆核,這些挑戰者需符合一般覆核的規定(唯一不同的地方是慣常的司法覆核期限為3個月)。為確保選舉程序穩定,挑戰者需符合7天呈請期限和(或)30天的覆核期限。梁國雄提出的覆核不應因他非候選人的身份而遭拒絕,上訴庭拒絕他是基於他對特首的事實指控不成立,終審庭認為這做法是正確的。
就第二點而言,何俊仁指:若然7天呈請期限是絕對、不可延長,便侵害了《基本法》第35章賦予他的權利—「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法庭認為呈請制度設計精密,容許提出呈請的人在法律框架內挑戰結果,而無需事先得到法庭准許。7天期限雖然並不寬鬆,但合理適宜,能讓所有參選人留意對方的行為。
法庭認為7天期限並無違憲
更重要的是,法庭重提「霍春華訴醫院管理局」一案(港人質疑公立醫院向非本地孕婦徵較高分娩費違憲,敗訴)。法庭強調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決定,法庭絕不會輕易質疑司法領域以外的決定。
代表何俊仁的李柱銘指若然貪污舞弊在7天後才發現,時間限制便會造成不公。法庭則認為呈請以外,還有司法覆核、刑事程序(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和政治壓力等考慮,7天期限並沒有違憲。
何俊仁、梁國雄二人去年輸了官司,在庭外撒野:「法庭不應因時間及程序等技術理由摒棄司法公義」、「本港沒有制度為巿民討回公道,等同香港的政治制度崩潰」。如今終審庭的判詞好應令二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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