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頤衡
真普選聯盟昨日公布三個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雖然三個特首普選方案表面上都有提名委員會,但其要害都是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因此都違反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真普聯的方案A,是在現有提名委員會上,加多數百名民選區議員至1,500人,如果得到十分之一委員提名或者有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即大約七萬至八萬市民簽名支持,提名委員會就要通過成為候選人。方案A在兩個方面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第一,所謂如果得到十分之一委員提名,提名委員會就要通過成為候選人,這是把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變成了十分之一委員個人提名。《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十分之一委員提名只是提委會全部委員的少數,對此提名委員是不能通過成為候選人的。
第二,所謂如果得到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即大約七至八萬市民簽名支持,提名委員會就要通過成為候選人,這其實是所謂「公民提名」。對此,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拒絕梁家傑參加「公民提名何懼之有」論壇的邀請,就擲地有聲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基本法》根本沒有所謂「公民提名」的環節。張主任的信明確點出了「公民提名」的要害就是違反《基本法》。所謂由「公民提名」特首候選人的要求,是試圖剝奪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張主任的信非常及時和非常必要,是對所謂「公民提名」的當頭棒喝。
真普聯的方案B,是將香港分為20區,每區選20人,最後選出400人做提名委員會,只要得到十分之一委員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這直接抵觸人大決定。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即工商金融、專業、基層及宗教、政界四大界別各佔25%組成,其中已包括了全部立法會議員和不少區議員、勞工、社福、教育、宗教等界別的代表,能夠讓各界別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符合《基本法》所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而且,特登選一批提名委員,世界罕見、耗費資源,市民還可能會混淆不知自己在選甚麼。
真普聯的方案C,是由所有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500人提名委員會,也會接納公民提名。這個方案與人大決定與《基本法》規定相差甚遠。
真普聯的三個特首普選方案,要害都是架空提名委員會,企圖廢除提名委員會把關功能,因此根本行不通。特首提名辦法應符合「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則,這是唯一選項,並無其他選項。真普聯的三個特首普選方案,都離開了上述「唯一選項」。真普聯必須正視,特首普選只有遵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法治軌道,才有可能避免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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