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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反對派煽動包圍立法會是教唆犯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04]     我要評論

卓偉

 反對派將於周三再次提出引用《特權法》,調查免費電視發牌事件。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日前更呼籲市民,趁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包圍立法會,逼議員就發免費電視牌一事表態,他更明言:「如果他們不跟市民意見投票,就不要讓他們離開。」反對派議員亦表示會在發言時盡量拉布,讓市民可以在放工後參與包圍立會行動,藉此迫使建制派議員就範。

 市民對發牌事件有不同意見,通過遊行示威表達意見是個人的權利,但包圍立法會與一般示威遊行在本質上有極大的不同。《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列明,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藉武力或恐嚇強迫任何議員贊成或反對任何議案,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元。反對派煽動市民包圍立法會,並且不讓他們離開會議廳,是公然的違法行為,不但違反了《權力及特權條例》,更可能涉及刑事恐嚇,並非普通的示威遊行。莫乃光以及一眾反對派人士,身為立法會議員竟然知法犯法,教唆市民包圍立法會,更是罪加一等。令人不齒的是,莫乃光事後又澄清,只是呼籲市民再度集會,「唔係唔准人來或者唔准人走」,這顯然是欲蓋彌彰,意圖推卸自身的責任。

 早前梁國雄兩名助理因為涉嫌在立法會內「玩電梯」阻止議員前往投票,現時正被檢控,說明就算是以「小動作」來阻礙議員投票,都是法例所不容許的,更何況是公然鼓吹市民包圍立會,脅迫議員投票?如果有市民因為莫乃光及其他反對派議員的呼籲,以激烈行徑阻止議員離開,因而觸犯法例,莫乃光等人可以承擔得了嗎?如果有人因此惹上官非,莫乃光等人同樣要承擔教唆犯法的刑責。

 事實上,香港電視未能取得牌照的原因並非是所謂「政治考慮」,而是經營策略出錯,營運實力不足。港視主席王維基日前首次承認,港視「太創新」建議開設多達三十條頻道,可能是不獲行政會議發牌的「死因」之一,令反對派製造的政治化謠言不攻自破。而王維基也表明當日他不會到場,正是不希望被反對派政治騎劫所致。因此,市民應看清事件的真相,更不應附和反對派煽動犯法的行動,以免成為反對派的政治棋子,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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