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政改諮詢十大議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2-05]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圖為梁振英(左)在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宣誓就職。 資料圖片

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七重點議題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三重點議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特區政府昨日公布2017年特首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列出了十大重點議題。在特首普選方面,文件提出了七個重點議題,包括:一、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二、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三、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四、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五、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六、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七、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在立法會方面,也提出了三個重點議題,包括:一、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二、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三、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行政長官的憲制及法律地位

3.01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3.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憲法》設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除了是香港行政機關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在中央與特區關係中具有重要地位。從憲制架構上,行政長官作為國家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除了對香港特區負責,亦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一國兩制」之下,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及重要。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3.03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由此可見,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普選產生辦法可分為「提名」、「普選」和「任命」三個主要步驟。

3.0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

   「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05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和2007年的《決定》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組成和提名程序

3.06 正如上文第3.04段所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訂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3.07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予以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2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四個界別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

3.08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按照《基本法》附件一以及上述修正案的規定,就行政長官選舉,包括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訂定詳細的法例規定和程序。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界別,由共38個界別分組組成。

3.09 在投票制度方面,現時在選舉委員會38個界別分組中,有35個界別分組的委員是透過得票最多者當選方式選舉產生。至於其餘的三個界別分組,宗教界界別分組(60名委員)是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產生,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立法會議員為當然委員。

3.10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予以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不少於150名(即八分一)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人數不設上限。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可考慮的議題

3.11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分為三個主要步驟,即「提名」、「普選」和「任命」。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的前提下,在討論2017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時,我們可考慮以下重點議題——

   (一)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二)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三)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四)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五) 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六) 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以及

   (七)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一)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3.12 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必須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以普選方式產生行政長官。現時,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這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須遵循的原則共同及一致。兩者的「廣泛代表性」亦應有相同的涵義。故此,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而《基本法》附件一規定「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具重要參考價值。

3.13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進一步訂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註3)《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12月通過《決定》時,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是800人(四個界別的人數分別為200人),隨饈S區政府就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的建議方案在2010年獲通過,2012年的選舉委員會人數已由800人增至1200人(四個界別的人數分別由200人增至300人)。

3.14 就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我們可考慮——

   (i) 是否按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註4、5)

   (ii) 提名委員會的總體人數,是否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的1200人,或應該有所增減?(註6)

   (iii) 是否按現行選舉委員會的38個界別分組組成提名委員會,是否增減界別分組的數目?

   (iv) 如增加總體人數,應如何在四個界別之間分配新增的委員議席?(註7)

   (v) 如不增加總體人數,是否維持四個界別之間分配的委員議席數目?

(二)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3.15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我們可考慮是否保持現有界別分組內的選民基礎,不需作出重大改變。如果認為應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上進一步擴闊,我們可考慮如何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註8)

(三)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3.16 正如上文第3.09段所述,在現時38個界別分組當中,有35個界別分組的委員是透過得票最多者當選選舉產生,而宗教界界別分組由提名產生,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立法會議員則為當然委員。

3.17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就2017年提名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我們可考慮——

   (i) 是否繼續維持目前各個界別分組的投票、提名及當然委員安排?

   (ii) 如增加新的界別分組,該界別分組應採用哪一種制度產生委員?

(四) 提名委員會提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3.18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亦訂明,「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3.19 從《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清晰可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的建議,都可能被認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3.20 此外,《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亦說明了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即是所謂「機構提名」(註9、10)或「整體提名」),而並非是目前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人選時以提名方式,由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產生。

3.21 就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則訂明提名委員會須「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考慮這課題時,我們需要同時考慮候選人是否有足夠的認受性、是否能讓有意參選的人有公平的參與機會,以及是否確保選舉是有競爭性。在2007年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普選模式進行諮詢時,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2至4名為宜。

3.22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須處理的議題包括——

   (i) 提名委員會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註11)

   (ii) 「民主程序」如何體現「機構提名」的要求?

   (iii) 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註12)

(五) 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3.23 目前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人選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

   (i) 若只有一名候選人,仍要舉行選舉,而該名候選人在選舉中,必須取得超過600支持票,才能在選舉中當選為行政長官;

   (ii) 若屬有競逐的選舉(即有兩名或以上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參選),候選人必須取得超過600有效選票,才能在選舉中當選為行政長官;

   (iii) 若屬有競逐的選舉,假如在第一輪的投票後沒有候選人當選,除了得票最高及第二高的候選人可進入下一輪投票外,所有其他候選人會被淘汰。若第二輪投票結束後仍沒有候選人能取得超過600有效選票,選舉會被終止。

3.2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以普選形式進行,選民基礎將擴大至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就此,須考慮——

   (i) 是否只舉行一輪選舉(如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毋須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

   (ii) 是否規定候選人須取得超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例如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

   (iii) 是否考慮其他投票制度,如按選擇次序淘汰制或排序複選制?(註13、14)

   (iv) 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六) 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

  本地立法的銜接

3.25 《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3.26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27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條訂明在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出缺——

   (i) 行政長官任期屆滿;

   (ii) 行政長官去世;或

   (iii)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

3.28 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後,仍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為行政長官,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種任命決定權,具體體現了國家主權。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行政長官並不是形式上的任命,是實質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

3.29 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定出行政長官補選的新投票日。《條例》第11(3)條只特別訂明就行政長官當選人未能在7月1日就任行政長官的情況下,規定於在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120日(或緊接的星期日)進行補選。但現行《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款處理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鑒於上述憲制性規定安排,須考慮是否修改現行《條例》加入在這種情況發生後的重選安排。

(七)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3.30 目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容許政黨成員競逐行政長官,惟他們須在獲提名時聲明他們是以個人身份參選。倘若有政黨成員當選,必須在當選後七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不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書面承諾,不會在任期內加入任何政黨,也不會受任何政黨的黨紀所規限。

3.31 在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第三屆特區政府就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公眾諮詢期間,過半數受訪市民認為應該維持行政長官不能夠有政黨背景的規定。另在收集到的相關書面意見中,有明顯較多意見認為應維持行政長官不得有任何政黨背景的規定。不過,在當時的立法會內,大部分提出相關意見的黨派和議員都建議取消目前的規定。

3.32 其後,特區政府決定2012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不改變有關規定,但同意長遠可作檢討。

3.33 由於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是從本地法律層面訂定,我們可以在處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諮詢時,才考慮應否維持或改變這項規定。

背景

4.01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4.0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故此,2016年立法會選舉不會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另外,自2012年新一屆立法會開始,由地方選區選舉及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均由30名增至35名。五個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過往在傳統功能界別以外的超過320萬名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使立法會接近六成的議席具有超過300萬名選民的基礎。

立法會的現行組成

4.03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予以備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功能團體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數目各為35人。

4.04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按照《基本法》附件二以及上述修正案的規定,就地方選區的劃界、分區直接選舉(分區直選)的選舉方法,及功能界別的劃分、其議席分配和選舉方法等訂出詳細規定。

4.05 分區直選方面,《立法會條例》規定地方選區數目為五個。35個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席大致上按選區的人口比例分佈,詳情如下——

 地方選區 議席數目

 香港島 7

 九龍東 5

 九龍西 5

 新界東 9

 新界西 9

4.06 分區直選採用比例代表制下的名單投票制,並以最大餘額方法計算選舉結果。候選人以名單形式參選,每份名單的候選人人數最多可達有關選區所設的議席數目。每名選民可投一票,支持一份參選名單。議席按照各份名單獲得的票數分配。

4.07 功能界別選舉方面,35個議席經由29個功能界別選出。在29個功能界別當中,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5名立法會議員,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3名立法會議員,餘下27個功能界別各選出1名議員。

4.08 在投票制度方面,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以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一選區,並採用比例代表制下的名單投票制,和以最大餘額方法計算選舉結果。另外有4個界別(即鄉議局功能界別、漁農界功能界別、保險界功能界別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舉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其餘24個功能界別選舉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

可考慮的議題

4.09 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和2007年的《決定》的前提下,立法會普選辦法將會由2017年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處理,在討論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我們可考慮以下重點議題——

   (一)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二) 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以及

   (三) 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一)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4.10 在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第三屆特區政府就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公眾諮詢期間,大部分意見支持把立法會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但亦有意見認為維持議席數目於60席,或將議席數目增至80席。其後,第三屆特區政府建議把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並獲得通過。立法會的組成有所擴大,民主成分亦有所增加。

4.11 就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我們是否應考慮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70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下,進一步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4.12 如維持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於70席不變(註15)

   (i) 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是否應維持不變?

   (ii) 如作出調整,應調整至甚麼水平?(註16)

4.13 如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i) 應增加至多少席?(註17)

   (ii) 應如何分配新增的議席?

    (a) 應否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並將新增的議席平均分配?

    (b) 如不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應將較多的新增議席分配給功能團體(例如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或分區直選?(註18)

(二) 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

4.14 根據2013年正式登記冊的數字,目前28個傳統功能界別共有約238000名已登記選民,包括約16000個團體及約222000名個別人士。

4.15 在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第三屆特區政府就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公眾諮詢時所收集到的意見中,有較多意見認為應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至於應以何方式來擴闊選民基礎,大部分意見支持透過增加有民意基礎的民選區議員在立法會內的比例,來增強立法會選舉的代表性。此外,亦有意見認為應增加新的功能界別,或把現時功能界別的「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票」或「個人票」。其後,第三屆特區政府建議五個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然後由在傳統功能界別沒有投票權的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以提升立法會選舉的民主成分。這項建議亦獲得通過。

4.16 就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我們可考慮是否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註19)

(三) 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

  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4.17 如上文第4.05段所述,現時共有五個地方選區,一共選出35名議員。每個地方選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不得少於5名和多於9名。

4.18 不論2016年立法會地方選區議席數目會否增加,我們可考慮——

   (i) 應否調整目前地方選區數目?(註20)

   (ii) 應否調整地方選區議席的上下限?

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4.19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4.20 在1990年3月28日舉行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時,就《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表決程序的規定作出以下說明:

   「附件二還規定,立法會對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採取不同的表決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獲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的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這樣規定,有利於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同時又不至於使政府的法案陷入無休止的爭論,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高效率。」

4.21 根據2004年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08年及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及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附 註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2007年12月19日政制發展座談會上談及「參照」一詞的法律含義。在中國當時有效的230部法律中,共有56部法律的85處使用了「參照」這樣一個詞。在這85處「參照」中,最通常使用的含義,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就是法律對一種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對另一種類似情況沒有作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規定參照適用。所以這個「參照」既有約束力,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就是既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繼續進行討論,有適當的調整空間。

 4 最近有意見認為應保留四大界別,但可增加其選民基礎及認受性。亦有意見認為應刪除某些選民基數較少的界別分組,或減少該些界別分組的議席,以騰出議席,加入新的界別分組。此外,亦有意見認為應完全取消四大界別,以全體區議員和/或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

 5 根據2007年7月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第3.12段,當時有意見認為不應由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主要理據包括:

  (i) 《基本法》已清楚訂明立法會的職能,當中並無賦予立法會議員提名行政長官的權力。由立法會提名行政長官不符《基本法》的設計;

  (ii) 根據《基本法》,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是互相制衡。若行政長官是由立法會提名,這將會影響行政機關發揮與立法會互相制衡的作用,並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

  (iii) 《基本法》訂明提名委員會須具廣泛代表性,是要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單單由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並不一定能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

  (iv) 在起草《基本法》時已排除以立法會提名行政長官這方案,因為這並不符合「行政主導」的原則。

 6 在2005至2007年間策略發展委員會下設的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就行政長官普選可能模式進行討論,當中有部分委員建議提名委員會組成可參照選舉委員會,但應把人數增至1500人。在2005年處理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當時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建議2007年的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600人,並將全數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之中。最近有一些團體和人士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總體人數應維持現行數目,即1200人。也有意見建議增至1500人,甚至1600人、2000人,或更多。但亦有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人數及組成可以大幅縮減。

 7 最近有意見認為應把所有民選區議員加入提名委員會。此外,亦有意見認為應在四大界別的基礎上增加新的界別或界別分組。

 8 最近有意見認為應透過將部分「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有意見認為部分界別分組應加入所有該界別分組的從業員,以及把某些界別分組的有權表決會員轉為全部會員。亦有意見認為應完全廢除「公司票」。

 9 根據2007年12月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報告第3.12段,提名委員會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要推舉出能夠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因此,在考慮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式時,我們須確保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機構能發揮其作用。

 1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2013年3月24日的講話中提及「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

 11 最近有意見認為須取得過半數或一定數目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另有意見認為須得到各界別一定比例支持,才可成為候選人;也有意見認為可透過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或一定數目登記選民推薦,成為「申請人」,再經提名委員會透過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當中,有意見認為可採用類似現行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式,收集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亦有建議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以獲得最多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的若干名候選人,成為正式候選人。此外,亦有建議認為可引入「正反票」方式,要成為候選人,其支持票須多於反對票。有意見提出任何合資格的市民,只要取得一定數目的合資格選民提名,即可直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參與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普選。有意見認為可透過政黨提名。最近有意見認為應參考現時行政長官選舉,以八分之一為提名門檻,亦有意見認為應放寬為十分之一,或獲得最多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同時超過某特定門檻的若干名人士,才可成為候選人。有意見認為應設提名上限。

 12 有意見認為「若干名」應設為2至4名;有意見認為應至少3名;有意見認為應設為5名;有意見認為數目與提名門檻掛ヾA或完全不設限制。

 13 按選擇次序淘汰制或排序複選制:在候選人超過兩名的情況下,選民在選票上按喜好排列其支持的候選者。點票時,首先依照選票上的第一選擇來計算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然後將其得票依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其他候選人,按票數再排序後,再將最少票的候選者排除,並將其選票分配給餘下的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為止。

 14 有意見認為應採用「支持」及「反對」票,候選人獲得的「支持」票須多於「反對」票,方能當選。

 15 最近有意見認為毋須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增加議席。

 16 最近有意見認為直選議席比例應調高至六成。另外有意見認為應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減少功能界別議席,或維持傳統功能界別議席為30席,其餘議席全為直選產生。

 17 最近有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應增至80席,也有意見提議90席或100 席。

 18 最近有意見認為可將新增議席撥入直選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也有意見認為應將新增議席全數撥入直選議席。另外亦有意見認為應設立新的「全港性選區」直選議席,以比例代表制產生,或以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並取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19 最近有意見認為應廢除「公司票」,由該些公司的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代替,亦有意見認為應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盡量涵蓋相關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的選民。另外,亦有意見認為可由相關業界提名候選人,交給全港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也有意見認為可組合各功能界別為數個較大功能界別,變相每名候選人需面對更多和背景更闊的選民。

 20 最近有意見認為應增加地方選區數目至6至9個,並透過重組選區令各區議席分佈更平均。亦有意見認為部分議席可採用較小的選區產生。

■《諮詢文件》全文見:http://www.2017.gov.hk/filemanager/template/tc/doc/Con_Doc_c_(FINAL)_With_Cover.pdf

相關新聞
兩人拒入度假村隔離 (圖)
深增活禽檢疫 每日消毒4次
高永文:社區爆發風險低 (圖)
護士3年增一成 醫局再招2,100人
社聯新總裁盼《施政》提長福政策 (圖)
廣東果金暫無意擴至福建省
懲教署演習 (圖)
工聯會請願 促長者醫券內地適用 (圖)
政改諮詢啟動 普選入「大直路」 (圖)
梁振英:望任內創特首普選歷史 (圖)
林鄭:特首須愛國愛港「不言而喻」
2017年特首普選及2016立會選舉議題
歷史說明:中央誠意推動落實香港普選
港政治體制決定權屬中央 (圖)
倘原地踏步 社經政治定不穩
任重道遠:特首於政改憲制角色「獨一無二」
與各界交流不偏聽 表達意見須合法
民間方案違法理基礎會提點 (圖)
遵循基本法4原則定普選模式 兼顧各界 經濟發展 循序漸進 適合港情
港政制建基憲法基本法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